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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lián)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12年,陳志遠作為政法系統(tǒng)退休干部,享有單位甲住宅合作社組織的集資建房資格,可購買一號房屋(性質為二類經濟適用房)。
因年邁無積蓄,陳志遠與現(xiàn)任妻子及四名子女協(xié)商后決定:
由小女兒陳雪梅****全額出資,以父親名義購房,房屋歸陳雪梅個人所有,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也不作為遺產。
2013年1月13日,全體家庭成員簽署《房屋產權歸屬家庭協(xié)議書》,明確:
陳志遠、繼母、三名兄姐均自愿放棄購買權;
房屋由陳雪梅全款出資;
產權歸屬陳雪梅一人。
同日,兄姐三人還分別出具書面聲明予以確認。
此后,陳雪梅以父親代理人身份簽訂購房合同,支付全部房款、稅費,并一直實際占有使用房屋。
2018年,陳志遠去世。當陳雪梅申請辦理產權登記時,開發(fā)商要求所有繼承人簽字同意。兄姐中兩人反悔,稱“應按遺產分配”,拒絕配合。
陳雪梅遂起訴,請求法院確認其承繼購房合同權利,并判令兄姐及代位繼承人(已故姐姐之子)協(xié)助過戶。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確認陳雪梅與父親存在借名買房關系;
? 先由開發(fā)商將房屋登記至全體繼承人名下;
? 再由全體繼承人配合將房屋過戶至陳雪梅一人名下;
三、法院說理要點
家庭協(xié)議構成有效借名合意
全體近親屬書面確認房屋由陳雪梅出資、歸其所有;
協(xié)議內容清晰、自愿,無欺詐脅迫;
→ 構成合法有效的借名買房合同關系。
借名行為未損害公共利益,合同有效
雖為集資房,但陳雪梅在訴訟時已具備北京購房資格;
房屋未進入市場交易,不涉及規(guī)避限購政策;
→ 不屬于《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
父親去世不影響合同履行
借名買房屬合同之債,繼承人應在繼承范圍內繼續(xù)履行協(xié)助義務。
四、律師提示(北京房產律師 靳雙權團隊)
家庭內部協(xié)議是借名買房的“關鍵證據(jù)”!尤其有全體繼承人簽字,效力極強;
集資房、經適房借名并非一律無效——關鍵看是否具備購房資格+是否損害公共利益;
父母生前安排,務必形成書面文件:口頭承諾在繼承糾紛中極易被推翻;
即使登記人去世,借名人仍可主張權利,但需通過繼承人配合完成過戶程序。
重要提醒:
本案若無那份全家簽字的家庭協(xié)議,僅憑出資和居住,恐難勝訴。重大房產安排,盡量留存書面證據(jù)!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wèi)律所房產事業(yè)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xié)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jiān)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huán)節(jié)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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