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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營與公共活動場景中,公共場所安全保障義務是經營者、管理者的核心義務之一。實踐中,因經營場所安全管理不到位致第三方損害的侵權糾紛頻發,尤其對“公共場所”的界定、責任承擔方式等問題爭議較大。對于此種情形,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李龍律師結合法律條文規定及裁判規則,整理了公共場所安全保障義務的核心法律要點與侵權賠償指引,供大家參考。
安全保障義務的核心界定
安全保障義務屬于不作為侵權責任范疇,其責任主體與適用場所的界定是責任認定的前提。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責任主體包括賓館、商場、銀行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以及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
公共場所的認定標準
(1)核心標準為進入對象的不特定可能性,這是判斷場所公共性的關鍵要件,而非以人員數量多少為依據。
(2)是否須經允許方可進入不影響公共性認定,即便未對一般公眾開放、僅允許特定群體進入的經營區域,只要進入人員具有不特定性,仍屬適用安全保障義務的場所范圍。
(3)經營場所的附屬區域亦納入保障范圍,經營場所內的專屬工作區域、功能區域等,只要屬于經營者管理控制范圍,均需履行安全保障義務。
(4)安全保障義務的核心要求是為進入場所的人員提供安全的環境,防范各類潛在風險,避免因場所設施、管理疏漏導致他人損害。
侵權賠償的實務要點
經營場所安全管理不到位致第三方損害時,責任認定需明確歸責原則、責任競合處理及賠償主張要點,結合法律規定與實務經驗,核心要點如下。
1、責任認定核心規則
(1)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合理安全保障義務即需承擔責任,被侵權人需舉證證明責任主體未履行義務且存在過錯。
(2)可能與建筑物脫落責任發生競合,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筑物及其擱置物脫落墜落致損的,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無過錯即需擔責,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二款明確,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需承擔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此時構成請求權規范競合。
(3)競合情形下的權利行使,被侵權人可自由選擇適用的法律規定主張權利,既可以主張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也可以主張建筑物脫落責任。
2、賠償主張關鍵要點
(1)明確責任主體,優先向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主張權利,因其是安全保障義務的直接承擔主體。
(2)完整舉證損害事實,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實際損失的憑證,以及損害與安全保障義務未履行之間的因果關系。
(3)重視過錯舉證,圍繞經營者未履行安全檢查、設施維護、風險防范等義務收集證據,佐證其過錯存在。
結語:
綜上,公共場所安全保障義務的核心在于“保障安全、防范風險”,經營場所無論開放范圍如何,均需嚴格履行管理責任。第三方遭遇損害時,需精準把握場所認定標準與責任規則,才能有效主張賠償權益。復雜糾紛情形下,借助專業律師梳理法律關系、固定證據,可提升維權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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