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市政府令第46號)于2025年10月30日經市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12月3日正式公布,自2026年1月5日起正式施行。()

一、立法背景
隨著我市社會經濟發展,我市道路交通管理要素激增,機動車30.3萬輛、駕駛人42.7萬人,高速公路和國省道600余公里,較2020年底分別增加28%、16%和110%,高速公路和地方道路交通流量每年增幅超10%,交通事故警情起數波動上升,亡人事故壓降處于瓶頸期。現行道路交通安全上位法,雖提供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但在職責細化、配套銜接、地方執行等層面仍存在責任不清、職責重疊等問題,對單位主體的道路交通安全責任規定過于散亂,對“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缺乏明確制度性規定。這些問題都亟需通過地方立法予以明確。

二、立法依據和參考
本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研究制定。
三、立法內容
《舟山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共6章52條,分為總則、政府領導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單位主體責任、監督與責任追究和附則,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一)堅持預防優先導向,分類構建責任機制。第一條至第六條確立了“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協調聯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總體治理格局,明確了以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立法目標,將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分為政府領導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單位主體責任,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三管三必須”要求,為具體責任劃分和監管機制建立提供框架依據。
(二)強化政府領導責任,分級筑牢安全防線。第七條和第八條分別對市、縣(區)、鄉鎮三級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領導、組織、協調、監督等職責予以系統界定,并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機制、風險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和履職考評制度,強化屬地管理責任與基層治理支撐,推動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上下貫通的組織保障體系。
(三)厘清部門職能邊界,協同織密管理網絡。第九條至第二十七條分別明確公安、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等19個職能部門和機構的職責權限,明確公安機關為道路交通安全主管機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他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履行道路設施管理維護、運輸監管、安全生產監管、事故應急救援、宣傳教育等任務,提升制度集成性和執行協同性,構建“公安主導、部門聯動、齊抓共管”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格局。
(四)壓實單位履責義務,源頭提升治理效能。第二十八條至第四十三條明確道路及交通安全設施設計、建設、監理、驗收、養護、管理單位,車輛所屬單位,道路運輸經營單位,車輛銷售、改裝、維修、報廢回收單位,駕駛員培訓機構以及場站經營者等其他相關主體的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同時規定了媒體公益傳播職責,推動輿論監督與法治保障協同發力,形成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單位履責、公眾參與、媒體監督的多元融合共治格局。
(五)構建履職監管閉環,系統增強剛性約束。 第四十四條至第五十三條從日常管控、事故處置、履職監督、責任追究等方面建立全鏈條閉環監管制度,實現 “ 事前防控、事中監管、事后追責 ” 有機統一,避免出現未落實國家、省、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署、交通安全隱患整改不力、道路交通事故頻發等嚴重情形。
來源:舟山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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