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一起網絡游戲爭議案件中終審駁回了取得金庸正版小說改編權的原告(應為完美世界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認定被告盜用金庸小說元素行為超出了改編權保護范圍,不構成著作權侵權,還順帶駁回了原告的不正當競爭訴請。筆者研究后發(fā)現,這個判決很有爭議,不正當競爭認定和商業(yè)實踐不一致,改編權保護和在先的人民法院案例庫中的參考案例不一致。今天就聊聊這個案子,一家之言,歡迎大家批評指正。
一、案情簡介。
原告獲得了《射雕英雄傳》等四部金庸小說的游戲改編權,并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在權利范圍內開展維權活動。被告開發(fā)的《行俠仗義五千年》游戲使用了大量與涉案小說相同或近似的人物情節(jié)設定,包括人物名稱、人物性格特征、人物關系、背景、所屬門派、武功技能等作為游戲中的元素。被告為規(guī)避侵權風險,用了比較山寨的方式使用金庸小說元素,如黃藥師改名黃醫(yī)仙、周伯通改名周自樂、洪七公改名洪老七等,一審法院認定被告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二千余萬元。
但二審法院改判駁回原告全部訴請:認定涉案游戲僅單獨、少量使用從具體故事情節(jié)中抽離的角色名稱、武功名稱、人物性格及角色關系的簡單介紹,無法獨立、完整地反映出作者的思想和情感、傳達具體的信息,尚不足以構成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表達,因此不構成對涉案小說的改編,未構成對原告享有的涉案小說移動客戶端游戲改編權的侵害。同時,不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
摘要一下法院駁回訴請理由:盜版商使用金庸元素不是系統(tǒng)的抄,而是選了很多熱門元素使用,所以其使用的是不受著作權保護的思想層面內容,不侵犯完美世界公司的拿到的游戲版權改編權。涉案小說元素構成具有一定影響的標識,被告確實構成了混淆,涉嫌不正當競爭,但上述標識的影響力是基于涉案小說的影響力而形成,而原告拿到的是游戲改編權,所以不正當競爭的苦主不是原告。
二、不正當競爭部分的爭議。
改編權的合理性我們后面討論,先說不正當競爭。筆者曾在大型游戲公司做過法務,參與過很多游戲IP合同的簽訂過程,看了判決書,感覺這個判決和實踐是脫節(jié)的。實踐中,游戲公司如果找版權人拿授權,拿的就是著作權改編權,本案中,完美世界公司取得了游戲著作權改編權利,以及針對侵害涉案小說游戲改編權及相關不正當競爭行為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的權利,維權資格是沒有問題的。
原告能起訴被告不正當競爭,主要的依據是其獲得了作品的著作權改編權,筆者認為,根據原告和權利人簽訂授權合同時的真實意思,權利人給原告維權不正當競爭權利本質是一種兜底,就是對不構成侵犯著作權改編權,但造成了市場混淆的行為,許可原告以不正當競爭作為法律依據維權。
而且根據筆者的經驗,要取得維權的權利,被授權人要比普通授權支付高很多的對價。在商業(yè)領域,如果一個公司拿到了游戲改編權和不正當競爭維權的權利,其可以對打擊搭便車的行為,獲取賠償有正常合理的商業(yè)期待。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這個判決打破了這種期待。
本案的判決中對于不正當競爭部分具體認定內容:“鑒于涉案小說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涉案小說使用的人物名稱、武功名稱、門派名稱等元素亦具有較高的影響力和知名度,構成具有一定影響的標識。但上述標識的影響力是基于涉案小說的影響力而形成,而公司僅享有涉案小說部分領域的游戲改編權。因此,上述元素不屬于公司可受2025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保護的權益范圍。同時,公司也未就其改編自涉案小說的游戲知名度、影響力進行舉證。因此,公司有關被訴行為違反2025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主張不能成立,一審法院相關認定錯誤,依法應予糾正。”
判決書這段表述涉及的是案件最關鍵的法律認定,但卻過于簡略。有觀點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的是權益,而不是權利。權利可以授權,權益不能授權。所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權益主體,比如有一定影響力標識的權益主體,是不能把這個權益授權給被授權人使用的。本案中,完美世界公司獲得了權利人就不正當競爭進行維權的授權,但金庸的繼承人沒有參與訴訟,這個不正當競爭的授權是不是有效?判決書沒有明說。
判決書只是認定原告沒有就其改編自涉案小說的游戲知名度、影響力進行舉證。原告沒有舉證的原因很明顯:原告認為其獲得了授權,可以基于原作品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授權。但法院的認定卻有兩種解讀方向:第一,如果原告改編版游戲中相關元素經過使用也很知名有影響力,就可以獲得反法保護;第二,不認可權利人把對金庸作品中有影響力的標識進行維權的權益授權給了原告,原因是權益不可授權。到底是哪一種,目前未知。
三、著作權改編權認定的問題。
本案中改編權問題涉及的首先是程序問題。人民法院案例庫里有一個和本案案情非常近似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的參考案例,也是改編金庸作品引發(fā)的糾紛,完美世界公司也是該案的原告之一:《某出版有限公司等訴北京某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利用他人作品元素改編行為的判斷思路與邏輯》,二審案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京民終226號,入庫編號為2023-09-2-158-024。而本案的法律適用和該參考案例不一致。
大致案情:明河社和完美世界公司享有金庸《射雕英雄傳》、《倚天屠龍記》、《神雕俠侶》和《笑傲江湖》四部小說的移動終端游戲改編權及運營權。火谷網開發(fā)的《武俠Q傳》手機游戲使用了涉案作品中的大量人物名稱、性格特征、兵器、武功招式等元素。并和昆侖樂享公司和昆侖萬維公司合作運營該游戲。
法院認定《武俠Q傳》手機游戲對涉案作品相關內容的使用是以卡牌網絡游戲形式對涉案作品中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進行的截取式、組合式使用,侵犯了涉案作品的改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被告的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及公認的商業(yè)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但由于已經認定涉案游戲構成對涉案作品移動終端游戲改編權的侵犯,故不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評價。因此判決其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
《武俠Q傳》和《行俠仗義五千年》游戲對金庸作品使用的方式是類似的,作為一款卡牌游戲,其也沒有系統(tǒng)性的把金庸元素搬進游戲,而是使用了的大量人物名稱、性格特征、兵器、武功招式等元素。法院在審判時,也會遇到被告對作品元素的使用是思想層面,而不是表達層面的法律適用問題。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此做了兼容性適用。
在該案入選2019年中國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例的典型意義中,該院的法官這樣寫道:被訴侵權卡牌游戲對權利人作品的改編方式,不同于通常形式上的抄襲剽竊,侵權人在改編時并未完整使用權利人作品中的故事情節(jié),而是對人物角色、人物特征、人物關系、武功招式以及武器、陣法、場景等創(chuàng)作要素進行了截取式、組合式的使用。二審法院明確,在游戲改編過程中,未經許可對他人作品中人物角色、人物特征、人物關系、武功招式以及武器、陣法、場景等具體創(chuàng)作要素進行截取式、組合式使用,且由此所表現出的人物特征、人物關系以及其他要素間的組合關系與原作品中的選擇、安排、設計不存在實質性差別,未形成脫離于原作品獨創(chuàng)性表達的新表達,即構成對他人作品改編權的侵犯,進一步厘清了侵害改編權與合理借鑒的行為邊界。
當然,該案一審起訴時間為2014年,彼時《反不正當競爭法》尚未做第一次修訂,混淆條款還沒有加入,所以,法院在審理此類侵犯知名作品元素的案件中,會優(yōu)先適用侵犯著作權改編權,然后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公認商業(yè)道德條款做兜底。目前,全國法院對此類案件的的審判風向趨勢都是優(yōu)先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混淆條款,對著作權改編權部分的訴請如果確實涉及的是思想,而不是表達,則不適用《著作權法》。
但上級法院的參考案例畢竟對下級法院是有約束力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統(tǒng)一法律適用標準工作機制的意見》的規(guī)定:法官在類案檢索時,檢索到的類案為指導性案例的,應當參照作出裁判,但與新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司法解釋相沖突或者為新的指導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是怎么解決案件的判決和參考案例不一致的問題,目前也不明朗。
四、原告的后續(xù)救濟途徑。
本案的原審原告完美世界公司如果要對案件復盤并考慮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可以考慮先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申請判后答疑,了解訴請為什么會被駁回。申請的內容至少有如下幾點:
1、原告獲得的不正當競爭權益授權是不是有效?
2、法院要求原告就其改編自涉案小說的游戲知名度、影響力進行舉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是什么?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統(tǒng)一法律適用標準工作機制的意見》,為什么本案的法律適用和案例庫里的參考案例不一致?
依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判工作中促進提質增效推動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的指導意見》的規(guī)定,對于本案這樣的終審判決,法院有義務進行判后答疑,在了解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裁判思路后,原告可以更加有的放矢的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或者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提起民事監(jiān)督申請。
最后,本人和完美世界公司沒有任何合作,寫本文主要是認為《行俠仗義五千年》案的二審判決內容不符合商業(yè)實踐,忽略了商業(yè)授權的本質,實際剝奪了被授權方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來維護其基于授權合同所獲得的合法權益的能力,也變相縱容了利用知名小說元素進行搭便車的侵權行為。這種判決邏輯如果成立,將極大地損害IP改編市場的交易安全。
本文作者:游云庭,知識產權律師。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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