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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lián)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甲科技公司成立于1991年,股東為林建國與周士明(已故)。2003年,位于北京市的一處房產(以下簡稱一號房屋)登記至周士明個人名下。
2018年,甲科技公司經(jīng)法院強制清算后注銷。
此后,林建國作為原股東提起訴訟,稱:
“2001年,因公司無法貸款,決定以周士明名義購房,全部房款由公司支付,房屋用于公司辦公,并作為注冊地址。2000年,兩人曾簽署《股東協(xié)議》,約定如公司解散,房屋收益由雙方各分50%。”
林建國還稱,周士明去世后,其配偶王秀芬及兒子周哲、周濤于2015年將一號房屋通過繼承過戶至三人名下,損害了其應得權益。
因此,林建國請求法院:
? 確認其對一號房屋享有50%份額;
? 判令三被告協(xié)助辦理過戶。
但被告方堅決否認:
一號房屋系周士明與配偶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
雖將地址借給公司注冊,但從未用于實際辦公;
原告提交的《股東協(xié)議》和《清算公告》系偽造,簽名非周士德所簽,公章為打印形成。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駁回林建國的全部訴訟請求。
理由: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甲科技公司與周士明之間存在借名買房關系。
三、法院說理要點
關鍵證據(jù)無原件,且經(jīng)鑒定存疑
原告提交的《股東協(xié)議》《清算公告》均為復印件,稱“原件在清算組”卻無法提供;
司法鑒定顯示:
協(xié)議中“周士明”簽名與樣本筆跡不一致;
公告所蓋公章系彩色噴墨打印形成,非真實蓋章;
→ 法院不予采信上述證據(jù)。
出資來源無法證明系公司行為
原告僅提供一筆13.2萬元的銀行單據(jù),無法證明首付款及全部按揭貸款由公司支付;
被告提交完整的購房合同、貸款合同、還款流水、結清證明及發(fā)票,證明購房系周士明夫妻共同出資;
→ 出資主體指向個人,而非公司。
房屋使用情況不足以支持“公司資產”主張
雖然公司注冊地址為一號房屋,但無租賃合同、物業(yè)繳費記錄、辦公設備采購憑證、員工證言等證明實際用于經(jīng)營;
被告解釋為“僅借用地址”,法院認為合理。
物權登記具有公示效力
房屋自始登記在周士明名下,對外具有公信力;
在無確鑿反證的情況下,應推定其為周士明個人財產。
原告主張的“50%份額”缺乏法律基礎
即便房屋屬公司資產,也應在清算程序中依法分配;
但強制清算裁定已載明“公司無任何資產”,原告當時未提出異議;
公司注銷后,股東不得繞過清算直接主張?zhí)囟ㄘ敭a份額。
四、律師提示(北京房產律師 靳雙權團隊)
“誰主張,誰舉證”:
主張借名買房,必須提供真實、完整、可驗證的證據(jù)鏈,僅憑復印件或口頭陳述風險大。
公司資產登記在個人名下有風險:
一旦登記,法律即推定為個人財產。若股東死亡、離婚或負債,其他股東幾乎無法追回。
清算程序是最后防線:
若公司在清算時未申報房產,或清算組無法核實權屬,視為放棄權利,事后難以翻案。
協(xié)議必須“三真”:真簽字、蓋章、原件:
打印公章、代簽名字、電子掃描件,在訴訟中極易被推翻。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wèi)律所房產事業(yè)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xié)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jiān)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huán)節(jié)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jīng)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jīng)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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