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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沈秀蘭與沈雅文系母女關系。沈雅文早年赴美留學并入籍美國。
2004年,沈秀蘭以女兒沈雅文名義,全額出資35萬余元,向甲公司購買一號房屋(建筑面積97.67平方米)。
購房合同由沈秀蘭本人簽署;
全部房款、契稅、物業費等均由沈秀蘭支付;
所有購房票據原件由沈秀蘭持有;
房屋交付后,一直由沈秀蘭實際居住使用,戶籍亦登記在該房屋內。
2005年,房屋產權證登記在沈雅文名下。2018年,沈秀蘭將房屋轉移登記至自己名下。
后因母女關系惡化,沈雅文否認存在借名約定,稱購房款系其從美國匯回,并委托母親代為購房。
沈秀蘭遂起訴,請求法院判令沈雅文協助將一號房屋過戶至其名下。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沈雅文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協助沈秀蘭將一號房屋過戶至沈秀蘭名下。
支持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三、法院說理要點
實際出資+控房+持票=借名買房關系成立
盡管房屋登記在女兒名下,但:
購房合同由母親簽署;
全部款項由母親支付;
所有原始票據由母親持有;
房屋自交付起由母親長期居住使用。
→ 上述事實形成完整證據鏈,足以認定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借名買房關系。
“委托購房”主張缺乏證據支持
女兒雖提交部分境外匯款記錄,但:
無法證明款項用途為購房;
匯款時間、金額與購房支出不完全對應;
無委托協議或明確指示。
→ 法院認為其“委托母親代購”主張證據不足,不予采信。
無限購政策不影響借名合意認定
被告辯稱“2004年北京無限購,無需借名”,但法院指出:
借名買房動機多樣(如單位分房資格、家庭安排等),是否存在政策限制并非判斷借名關系的必要條件,關鍵在于真實意思表示與實際履行行為。
戶籍登記與長期居住強化實際控制
母親作為戶主長期落戶于一號房屋,并持續居住近二十年,進一步佐證其為實際權利人。
四、律師提示(北京房產律師 靳雙權團隊)
借名買房即使無書面協議,也可通過“出資+控房+持證”三要素確權;
購房合同簽署人、付款人、票據持有人、實際居住人高度一致,是勝訴關鍵;
即使登記在子女名下,父母長期實際控制房屋,法院可支持返還;
建議:涉及親屬間借名,務必保留資金流水、溝通記錄、票據原件。
重要提醒:
本案勝訴核心在于——母親全程主導購房、付款、入住、持票,形成閉環證據。若僅有轉賬或口頭約定,極可能敗訴。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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