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除墊付桎梏 筑牢醫保先行支付制度閉環
最高法新出臺的醫保基金先行支付批復,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精準回應了司法實踐與經辦服務中的核心爭議,為破解“先行支付落地難”提供了司法支撐,更彰顯了醫保制度“救急為先、權責對等”的價值內核。
此前,“自行墊付即喪失申請權”成為諸多參保人的維權痛點。實踐中如受害人被侵權受傷后,因肇事者無力賠付自行墊付高額醫療費,卻因缺乏明確司法指引,遭遇經辦機構以“已自行支付”為由拒付的困境 。此類案例背后,是部分經辦機構為規避履職風險,對先行支付條件作擴大化解讀,將墊付行為與申請權利捆綁,違背了制度“及時救治”的立法本意,更讓參保人陷入“救病無錢、維權無門”的兩難。
批復的核心突破,在于厘清了權利與墊付行為的邊界。其明確參保人申請先行支付的權利不受是否自行墊付影響,直指“先行支付變審核后付”的實操亂象 。從法律層面看,這是對《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立法精神的精準詮釋,將“第三人不支付或無法確定”作為核心觸發條件,而非以墊付與否設置門檻。
從醫學實操角度,這一規定可減少參保人因擔心無法報銷而隱瞞外傷原因的騙保風險,也為醫療機構規范外傷核查、明確告知義務提供了導向,避免因制度模糊導致的診療與報銷脫節。
制度的完善更需閉環設計,批復對追償機制的重申同樣關鍵。醫保基金先行支付絕非“無償贈與”,而是基于社會保障責任的臨時墊付。批復明確經辦機構可依據《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追償,既通過“個人獲償后退還+強制扣減/訴訟”的規則,防范重復獲償與基金流失 ,又平衡了參保人救急需求與基金安全。這一設計破解了此前“墊付易、追償難”的困境,讓基金在“救急”與“安全”間找到平衡點。
當然,批復落地仍需細化配套。當前部分地區對“第三人不支付”的認定標準、外傷核查流程仍不統一 ,需盡快出臺經辦細則,規范醫學認定文書與調查程序。唯有司法指引、經辦規范、醫學核查形成合力,才能讓醫保先行支付制度真正成為參保人的“救命錢”,筑牢社會保障的底線防線。
![]()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申請條件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申請條件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已于2025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5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6年1月5日

法釋〔2026〕1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申請條件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
(2025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59次會議通過,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申請條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和《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以下簡稱參保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傷病,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部分,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參保人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時,應告知造成其傷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審核后應當按照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規定先行支付相應部分的醫療費用。
參保人依法享有的申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權利,不受在醫療費用結算時是否已自行支付醫療費用的影響;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僅以在醫療費用結算時參保人已經自行支付醫療費用為由,不予先行支付,參保人起訴請求責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先行支付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依法先行支付的醫療費用,可依據《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追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