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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隨著福建籍華裔、柬埔寨太子集團創始人陳志被依法遣送回中國,其背后橫跨多國的犯罪帝國,已經相關涉案資產的處置問題隨之進入公眾視野。
作為亞洲最大的跨國電信詐騙組織的核心人物,陳志自2015年起主導構建了龐大的跨境犯罪網絡,在柬埔寨運營至少十個詐騙“產業園區”。通過虛假招聘誘騙包括大量中國公民在內的勞動者入境,以武裝看守、暴力毆打等手段限制其人身自由,強迫他們利用7.6萬個社交媒體賬號實施“殺豬盤”詐騙。
這種以網絡交友、虛假投資為幌子的詐騙手法,精準瞄準中國民眾,導致無數家庭財產盡失,犯罪情節極其惡劣。而此前,美國政府扣押的約12.7萬枚比特幣,正是陳志通過此類針對中國及全球受害者的詐騙活動積累的核心贓款。在此背景下,將這批比特幣移交中國司法部門,不僅關乎個案的公正收尾、中國受害者的權益追償,更牽涉跨國司法協作的規則遵循與虛擬資產監管的全球共識。
從法理依據、國際協作慣例到打擊跨國犯罪的現實需求來看,將該批比特幣歸還中國司法部門,既是依法履職的必然要求,也是踐行國際正義的應有之義。
法理層面,雙邊司法協助條約為資產返還提供了明確依據。中美兩國早在2009年就簽署了《中美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其中明確規定雙方應在沒收程序中提供協助,對于依據請求方法律應當沒收的財物,被請求方應在本國法律允許范圍內予以扣押并協助返還。
陳志涉案比特幣作為犯罪所得,其性質已被中國司法部門依法認定,而美國政府的扣押行為本質上是基于跨國司法協作的臨時管控措施。根據條約精神,當陳志本人已被遣返中國接受司法審判時,作為涉案核心資產的比特幣,理應隨案移交至中國司法部門,由其依據中國法律作出最終處置,這是條約義務的明確要求,也是國家司法主權的應有體現。
從虛擬資產的法律屬性來看,中國司法實踐已明確其可追繳的涉案財物屬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答疑意見指出,盡管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定貨幣地位,但涉及虛擬貨幣的犯罪活動中,相關資產可作為涉案財物依法查處和追繳。
這一認定與國際社會的監管趨勢相契合,金融穩定委員會(FSB)和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均強調,虛擬資產活動應遵循“相同活動、相同風險、相同監管”原則,其涉案資產的處置應納入常規司法框架。美國作為虛擬資產監管的重要參與方,理應尊重這一全球共識,不應以虛擬資產的特殊性為由,規避資產返還的司法義務。
此前錢志敏案中,英國警方扣押的涉案比特幣也已經進入了向中國返還的司法程序,這一跨國追贓案例同樣證明,虛擬資產的跨境返還已成為國際司法協作的常態。
當前跨國犯罪日益呈現網絡化、虛擬化特征,虛擬資產已成為跨國犯罪的重要載體,亟需各國司法機關加強協作。若美國無視雙邊條約義務,擅自處置或截留涉案比特幣,將會為后續中美在打擊電信詐騙、跨境洗錢等領域的合作設置障礙。在雙邊條約有明確約定、國際慣例有成熟參照、全球監管有共識基礎的背景下,美國政府將扣押的比特幣歸還中國司法部門,是維護司法公正、踐行國際義務的必然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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