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鋒
被媒體公開披露的“輝縣市南寨鎮孫石窯村一智力殘疾村民被‘頂包’成‘村支書’”一事,新鄉市委、市政府組成的調查組已經查明事實真相,并依紀依規對負有責任的11人“追責問責”。
據調查組查明,“輝縣市南寨鎮孫石窯村一智力殘疾村民被‘頂包’成‘村支書’”的起因,系“孫石窯村未完全履行法院對其債務糾紛的判決,輝縣市人民法院擬對該村時任黨支部書記、法定代表人帖某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按理說,作為法定代表人,因欠債不還被限高,理所當然,其本人也應依法承擔。
但問題就出在作為法定代表人的帖托不愿為了集體利益承擔應有的責任,因而,其就“向時任鎮黨委副書記、鎮長石某彪請求幫助”。作為時任鎮長的石某彪也夠講義氣,受托之下便“找到輝縣市人民法院執行局時任局長魏某濤商量規避方法”。盡管調查組通報沒有公開石某彪找魏某濤討得了什么樣的規避法,但從通報中查明的石某彪“安排鎮黨政辦一級科員張某志套用其他文件文號,制作了免去帖某孫石窯村黨支部書記、任命該村村民郭黑虎(非中共黨員、智力二級殘疾)為孫石窯村黨支部書記的虛假文件,應付法院執行,實際仍由帖某擔任村黨支部書記”這一表述看,石某彪討得的規避方法,顯然就是“李代桃僵”,也即“假任命,真限高”。
這就出現一個問題,也即應該被人質疑的是,套用其他文件文號,蓋真公章,任命非黨員、且系智力殘疾的人為黨支部書記,是造假,還是涉嫌偽造國家公文?
任命非黨員為黨支部書記,顯然已經違犯了黨章的有關規定,顯然已構成違紀。
而套用其他文件文號,蓋真公章,制作任命文件,并提交到了一級法院,作為法院執行依據,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條,是否涉嫌“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而構成“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依法應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即便是構不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是否也應比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因青鋒為非法律專業人士,不能就上述問題做一明確斷定,因而在此提出這個問題,請大家議論,并請有關專家學者,就此能夠給個定論。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