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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為止,我開過的庭,一般都在一天內解決戰斗。只有在去年的海南邪教案中,出現了例外。那個案子,開了整整十天,每天都從早上九點開到晚上九點。有時候,還加班開到夜里十一點多。連開十天,仍覺得意猶未盡。最后一天晚上,海南當地有位年輕律師給我說:“林律師,這個庭就是給你開的,要是只有我們,憑這個庭長的一貫習氣,頂多一天就開完了。”我當時有些吃驚,更很不好意思的給她說:“這個案子因為要變更罪名,而新罪名沒有經過專門偵查,需要在庭審中坐實證據。而且邪教又都是些主觀認識層面的東西,所以開的久些。我覺得很對不起你們,但沒有辦法。”
海南當地律師很大度,叼著煙揮揮手說:“我們無所謂。”
一個庭,開多久,才最合適?這是大家都關心,而又不可能形成一致認識的問題。
當事人想開的久些,“一肚子苦水沒地兒吐”,可算是到了法庭,有機會說話了,就開始漫無邊際的說。
有的律師認為,自己寸土必爭,每份證據的每個細微“毛病”,都得仔細挑出來,逐個反撲。
更有甚者,有的共同犯罪、集團犯罪案件,上百名律師出庭,其中的一個律師就能發表長達“三四天”的辯護意見。
法官打斷不好,他攻擊你限制辯護權。法官不打斷也不行,“不著邊際,老生常談,沒有重點”。“說三四天,總結出來,超不過三四個要點。”
開庭時間長短,主要取決于律師。律師時間長短,主要取決于要點。與要點有關的,講清說透;與要點無關的,一句帶過。“能短盡量短,必須長的時候,才選擇長。”就像寫文章,好的文章,不是長,而是短。什么時候必須長?就是即便是長了,讀者也發現不了“贅肉”,刪不掉其中的內容,甚至是一個詞、一個字。
所以,“能短則短,決不故意拉長。否則會分散重點。當長則長,但是在短無可短的前提下。”
但為什么有很多的庭,不需要開那么久,而硬生生的被拉長了呢?我此前也不理解。昨天去甘肅出差,當事人給我說的一段話,告訴了我原因。更告訴了我律師行業和律師生態的多樣性。
“上次你來開那個強制侮辱的庭。開完以后,就有我們當地的律師給我打電話,說:北京律師也就占個北京,你們還是得請我。強制侮辱那個案子,我說了29分鐘,林律師只說了11分鐘。”
“我開完庭,檢察長請我去辦公室喝茶嘞。林律師拎包就走了。”
我聽后,一點都沒有生氣,只是感覺到非常搞笑。不僅我認為這種說法,沒有道理,水平極低。就連當事人自己都說:“好賴不在長短,在于重點。”
但考慮到以“長度表演”騙當事人的情況仍會持續上演,我把庭上講的話,貼出來,供大家對比參考。
審判長總結庭審要點:
“結合庭審情況,辯護要點分別是:
一是,各被告人間有沒有共謀?二是,本案是強制侮辱罪還是故意傷害罪?三是,對第四被告,是否應當判處緩刑?……”
我說:“第一點,證明有共謀的客觀證據不足,且第四被告沒有參與預謀的客觀證據較為充分。此前公安機關偵查過程中,連技術偵查措施都用上了。每項證據都有客觀證據證明。唯獨是否有共謀,缺少證據證明。由此,建議做有利被告的認定。第二點,強制侮辱與故意傷害相互交叉,侮辱都有傷害的特征,傷害也都帶有侮辱的色彩。本案主要還是集中在傷害層面,傷害過程中的輕侮辱特征不宜導致罪名發生更大惡化。第三點,……”
29分鐘律師:“本案的管轄有問題,本案的案發地是在秦州區,不是在麥積區。所以我們一直提管轄異議,但沒被采納。本案中,有些證據沒有證據資格,比如電子手表是否有錄音功能,本地華為公司不具有出具書面說明的資格。”
“本案中,狹小空間內不可能由四個人共同實施強制侮辱。衛生間僅有4、5平米,怎么可能4個人同時進去進行強制侮辱?檢察院的指控是錯的。”
“有位法學專家,在法院報上寫文章,說這種情況,就是故意傷害,而不是侮辱。”
……審判長打斷:“有沒有聽到剛才總結的庭審重點?休庭的時候,給你們說了,先前不打斷你們,如果再不著邊際,要打斷你們。”
場面一度尷尬。29分鐘律師指著電腦,輕聲輕氣的說:“我念完這個。念完這個,就結束。”然后對著電腦接著念稿子,語氣也又變得慷慨激昂起來。
審判長再打斷:“別念了,說點新鮮的,讓我們聽著有新意的不行嗎?”
場面繼續尷尬。29分鐘律師:“我把這點念完。”接著念。
到最后念完,我也沒聽懂他想說的是啥?
我沒聽懂他說的是啥,但沒妨礙他還幫我記著時間。
“漫漫人生路,總要錯幾步。”我當時聽他說話,曾一度懷疑他上午出門的時候,是不是忘吃藥了。29分鐘律師,不是錯幾步,而是步步都錯啊。就連他費心勞神的幫我記的說話時長,都給記錯了。我說的其實不到11分鐘,只有短短的8分鐘。
但,“我話講完,誰贊成,誰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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