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的公開頁面上,近2萬篇裁判文書里,審判員姓名被統一替換成冰冷的“XXX”,部分案號被切割成“(XXXX)京XX民終XX號”的殘缺符號。從四川、內蒙古的基層法院,到杭州中院、北京金融法院這樣的專業審判機構,一場始于2024年的“匿名裁判”風波,正以“保護隱私”的名義,悄然消解著司法公開的基石。
這絕非簡單的文書格式調整,而是司法權力運行軌跡的隱匿,是司法責任制的一次軟性松綁,更在公眾與公平正義之間,筑起了一道無形的墻。
司法文書的公開,從來不是一份可有可無的“成績單”,而是法治社會權力監督的核心邏輯。2016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早已清晰劃定隱名的邊界:隱去的應是婚姻家庭糾紛當事人、刑事案件被害人的隱私信息,審判組織成員的姓名,恰恰是這份公開文書的“責任錨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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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作為案件的唯一“身份證”,更是連接司法程序、類案檢索、權力追溯的關鍵紐帶。法官署名,從來不是個人榮譽的彰顯,而是“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改革的制度落地。一筆簽名的背后,是對案件事實的終身負責,是對法律適用的莊嚴承諾,更是給公眾吃下的“定心丸”:每一份判決都有具體的責任人,每一次司法裁量都經得起歷史檢驗。
當姓名被隱去,當案號被模糊,“終身追責”便成了無的之矢,“匿名裁判=責任真空”的批評,絕非危言聳聽。
這種“擴大化隱名”的操作,其危害遠不止于責任模糊。它直接架空了司法監督的底層邏輯,讓公眾監督淪為空談。當公眾無法知曉案件由哪位法官審理,便無從對同案不同判現象提出質疑,無從對審判裁量的合理性進行監督;它讓法律從業者的專業研究失去根基:案號殘缺導致律師無法精準檢索同類案例,學者難以開展法律適用的實證分析,最高法力推的“類案檢索”制度,就此淪為一紙空文。
更可怕的是,當裁判文書失去可追溯性,其真實性便只能依賴發布者的單方背書。一份沒有責任人、沒有明確標識的判決,與坊間流傳的“故事會”又有何異?司法公信力的基石,恰恰就在這一次次“匿名化”的操作中,被悄然侵蝕。
追根溯源,這場風波的本質,是基層執行層面的避責心態與懶政思維的合謀。“保護當事人隱私”本是最高法的善意初衷,卻被部分執行者曲解為“一刀切隱名”的借口。他們以“規避潛在風險”為名,用最簡單粗暴的方式,將審判人員姓名、案號等關鍵信息一并隱匿——既省去了區分“應隱名信息”與“應公開信息”的繁瑣,又能在日后可能出現的爭議中,以“信息模糊”為由推諉責任。殊不知,司法公開與隱私保護從來不是非此即彼的對立關系。
最高法強調的“精準隱名”,本就是在公民知情權與當事人隱私權之間尋找黃金平衡點。真正的司法自信,從來不是藏著掖著,而是敢于讓每一份判決暴露在陽光下。漢江中院要求合議庭成員對分歧意見實名標注后,案件上訴率顯著下降的實踐,早已印證了一個樸素的道理:公開是最好的防腐劑,署名是最強的責任鏈。
值得欣慰的是,最高法已發出整改通知,明確裁判文書上網不得隱去審判人員姓名及案號。但整改不能止步于“糾正格式”,更要直指“理念偏差”。一方面,需要出臺司法公開負面清單,清晰界定哪些信息必須隱名、哪些信息必須公開,堵死“理解偏差”的制度漏洞;另一方面,要建立“承辦人自查+審判管理部門復審+社會監督反饋”的三重機制,對“一刀切隱名”的行為嚴肅追責,讓懶政者付出代價。
司法公開是法治社會的原則,“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的鐵律,容不得半點變通。法官的姓名,不該是司法文書上的“敏感詞”,而應是公平正義的“代言人”;司法權力的運行,不該在“匿名”的掩護下暗箱操作,而應在公眾的監督下坦坦蕩蕩。唯有讓法官姓名回歸文書,讓案號恢復完整,讓每一份判決都可追溯、可檢驗,才能讓公平正義真正可見、可感、可觸,讓法治信仰在公眾心中深深扎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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