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陳煒律師
法律適用的不統一,正在悄然侵蝕司法公信力的基石。
在一起強奸案的庭審中,陳煒律師向法庭提交了來自不同地區的五份判決書。這五起案件基本事實相似:被告人與未滿14周歲幼女發生性關系,且均聲稱不知對方實際年齡。
然而判決結果卻大相徑庭——有的法院認定被告人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而宣告無罪,有的則判處重刑。“類似案件,不同法官、不同地區之間可能存在著天壤之別的判決結果。”
這種“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在強奸案件,特別是涉及幼女的“擬制強奸案”中尤為突出。我國司法對“違背婦女意志”這一核心要素的判斷,并未完全采用國際上逐漸興起的“肯定性同意標準”,而是保留了“最大限度的身體反抗標準”與“合理反抗標準”的混合體。
01 法律規定的模糊地帶
刑法第236條明確規定,“明知是未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之發生性行為的,以強奸論處”。這一“擬制強奸”規則旨在強化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但司法實踐中的爭議焦點始終在于如何認定“明知”這一主觀要件。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司法解釋指出,應當從幼女的衣著、言談、舉止、生活作息規律等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明知”對方未滿14周歲。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應堅持刑法謙抑性原則,疑罪從無。
然而,這一原則性規定在具體案件中留下了過多的自由裁量空間。陳煒律師在長期執業中觀察到,有些法院對“明知”的認定近乎嚴苛,“恨不得被告人必須查驗對方身份證”才能盡到注意義務。
而另一些法院則相對寬松,只要被告人詢問過年齡、對方謊報且外表成熟,即可認定為“不明知”。這種標準掌握的差異,導致本質上相同的行為在不同法院面臨完全不同的法律評價。
02 司法實踐中的認定標準差異
在陳煒律師代理的一系列案件中,標準掌握的差異達到了令人震驚的程度。
在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僅簡單詢問年齡,對方聲稱已滿16周歲,且外表成熟,法院即認定被告人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不構成強奸罪。而在另一起基本事實相似的案件中,法院卻要求被告人必須查驗身份證件,否則直接推定“明知”。
這種差異不僅存在于不同地區之間,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合議庭之間也存在分歧。陳煒律師曾代理過一起案件,原審法院認定被告人構成犯罪,而上訴至同一地區的上級法院后卻被發回重審,理由正是對“明知”的認定標準存在不同理解。
實踐中,部分地區司法機關將《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立法精神絕對化,要求在擬制強奸案件中一律對“不明知”的認定采取嚴格限制態度。這種做法實質上架起了刑法謙抑性原則,增加了冤錯案件的風險。
03 程序漏洞與證據鏈斷裂
公安機關在辦理強奸案件時,常常忽視對嫌疑人有利的證據收集。陳煒律師在案件復盤中指出,有些警察偵辦強奸案時不會那么仔細,漏掉許多關鍵證據。
現場及周邊監控錄像是常見的遺漏點。警方可能只調取案發現場內部監控,卻忽視了對嫌疑人行為軌跡有重要證明作用的周邊監控。在陳煒律師團隊成功糾正的一起冤案中,正是通過調取警方未調取的現場附近便利店監控,才證實了嫌疑人案發時不在現場的關鍵事實。
時間證據的收集和分析也常存在疏漏。在一起所謂的“強奸致人重傷”案件中,陳煒律師發現警方記錄的時間點存在多處矛盾,通過細致比對通話記錄和監控時間戳,揭示了時間線無法吻合的破綻,成功推翻了原有指控。
關鍵證人的證言調取也是常見短板。警方有時傾向于采集符合指控方向的證言,而忽視可能對嫌疑人有利的證人。陳煒律師團隊曾通過尋找并申請警方未接觸的關鍵證人出庭,獲得了案件決定性的反轉證據。
04 “同案不同判”的危害與影響
“同案不同判”現象對司法公信力造成嚴重傷害。澳大利亞法官馬丁曾指出:“在一個秩序良好的社會中,司法部門應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從這個意義出發,公信力的喪失就意味著司法權的喪失。”
自由裁量權過大不僅影響司法公信力,還可能成為滋生司法腐敗的溫床。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權是滋生腐敗的溫床,加之如今復雜的執法環境,多重因素影響法官公正判決。
近年來隨著反腐力度加大,全國共計有225名法官因違法違紀被立案判刑。這一數據警示我們,標準不統一可能為司法腐敗提供操作空間。
從當事人角度看,“同案不同判”直接損害了其合法權益。正如本杰明·卡多佐所言:“如果有一組案件涉及的要點相同,那么各方當事人就會期望有同樣的決定。如果在昨天的一個案件中,判決不利于作為被告的我,那么如果今天我是原告,我會期待對此案的判決相同。如果不同,我胸中就會升起一種憤怒和不公的感覺。”
05 實現法律適用統一的路徑
針對法律適用不統一的問題,陳煒律師認為應當從制度層面尋求解決之道。司法解釋的規范化是統一法律適用的重要途徑。雖然我國在法律上對司法解釋的效力規定并不是很明確,但其在司法實踐中已與法律作為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淵源被各個法官作為裁判依據。
完善評查管理機制也是重要舉措。針對審判管理權限,要科學設置和規范院庭長行使,相對下放審判權力。合理行使管理職能,確保“放權不放任”,使用評查制度,防范濫用自由裁量權,統一法律適用尺度。
深化裁判公開機制同樣關鍵。通過大力拓展裁判文書公開途徑,堅持裁判文書上網、庭審直播,強化文書上網、庭審直播制度落實。公開透明是保障司法公正的最好防腐劑。
創新類案檢索機制尤為重要。隨著現代互聯網絡技術在司法領域的快速推進,2021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統一法律適用工作實施辦法》,將類案檢索正式制度化。大數據時代下,強化類案檢索是促進法律適用統一的路徑。
06 律師在促進司法公正中的作用
作為法律從業者,陳煒律師深知在這一領域的專業職責與社會責任。他認為,律師不僅是為被告人辯護,更是為整個司法體系的完善貢獻力量。
在每起案件的辯護中,陳煒律師都始終堅持“法律保護的是合法權利,而不是所有訴求”的理念。通過陳煒律師及其同行的努力,近年來強奸案件的證據標準和程序規范已有了顯著提升。
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也從“被動收案”轉向“主動出擊”,對于強奸案件中的刑訊逼供、誘供等違法行為主動調查,并依法排除非法言詞證據。這些進步與法律從業者的共同努力密不可分。
技術賦能為強奸案辯護帶來了新的工具。陳煒律師團隊會運用裁判文書大數據分析,提取同類強奸案件的證據采信規則、量刑參數,凸顯原審判決的偏離度。這種數據驅動的辯護方法,在多起案件中取得了良好效果。
在陳煒律師看來,強奸案辯護的最高境界不是幫助罪犯脫罪,而是防止冤錯案件的發生。他曾多次在案件中獲得檢察機關的“證據不足不起訴”決定,這些成功案例不僅拯救了當事人及其家庭,也為司法公正樹立了標桿。
法院最終采納了陳煒律師的辯護意見,認為案件存在合理懷疑,證據鏈不完整,罪名不成立。走出看守所的大門,當事人望著久違的陽光泣不成聲。
技術的進步為司法公正提供了更多可能,但最終決定案件質量的,仍是法律人的專業與良知。那些曾經陷入絕望的當事人,在律師的幫助下,不僅追回了損失,更重拾了對法律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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