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內蒙古晨報
男子醉酒駕駛摩托車被現場查獲,一審被判危險駕駛罪,處拘役2個月,緩刑3個月。男子提起上訴,稱自己系因“孩子生病著急回家才騎了摩托,騎行距離短”。最終,法院二審認定其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醉酒駕車——
男子醉酒騎摩托車被交警查獲
法院判其危險駕駛罪
1月7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1991年出生的陜西男子左某某在西安高陵區生活。
2025年4月11日晚11時18分許,左某某飲酒后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回家,被西安交警經開大隊執勤民警查獲。警方對左某某進行血樣采集并送檢。經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左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66.51mg/100ml。
7月24日,高陵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以被告人左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提起上訴——
嫌犯提出系因孩子生病著急回家才騎摩托醉駕
檢方稱一審已對其從輕處罰,建議維持原判
左某某提起上訴后,西安市中院于8月27日立案受理。
左某某上訴稱,他當晚是因為孩子生病著急回家才騎了摩托車,且僅行駛了50米左右,行駛距離短,血醇濃度也比較低,他現在是家里的唯一經濟來源,請求法庭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其辯護人表示,左某某沒有發生任何危害后果,依法可認定為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可以不認定為犯罪;其經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依法構成自首;其系初犯、偶犯,也是家里的經濟支柱,母親也常年患病,對其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讓其保住工作,也更有利于體現法律的人性關懷。
檢方認為,一審法院已對左某某從輕處罰,且根據公安機關二審期間出具的情況說明,左某某就餐地與被查獲地之間距離為456米,故一審判決量刑是適當的,建議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案證據——
被查獲前與妻子多次通話
被查獲后收妻子消息“下次這樣就離婚”
經二審審理查明,2025年4月11日23時16分許,左某某飲酒后駕普通二輪摩托車,沿高陵區某道路回家時,被交警查獲,呼氣酒精測試儀檢測結果為153mg/100ml,后經血樣采集送檢。經鑒定,左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66.51mg/100ml。
另查明,案發當晚,妻子因孩子生病電話聯系左某某,左某某在回家途中被查獲。兒子當晚在高陵某診所就醫,診斷證明顯示為發燒39度,鼻塞不通、眼睛紅腫、咽喉痛,呼吸困難。
證據材料顯示,左某某與妻子在4月11日22時47分、22時52分、23時3分通話。二人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在4月11日23時20分,左某某告訴妻子“就在家附近診所或醫院吧,我在外邊有點事,暫時回不去,忙完就回去(注:此時左某某已被查獲)”;妻子回微信稱“好吧,每次都靠不住你,娃好像是給我一個生的呀,我就在附近找個診所”。
12日0時26分左某某妻子發微信稱“下次我再也不一個人去陪娃看病了,下次這樣就離婚”。
二審改判——
構成危險駕駛罪,不構成自首
認定犯罪情節輕微,免于刑事處罰
12月17日,西安市中院撤銷高陵區法院的一審判決,判決左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免于刑事處罰。
法院認為:對左某某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左某某酒后駕駛機動車被現場查獲,不構成自首,其血液中乙醇濃度達到166.51mg/100ml,不屬于法律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的情形,依法構成危險駕駛罪。
在案證據證明,左某某確系因孩子生病著急返回才酒后駕車,事出有因,而其血液中乙醇濃度含量較低,駕駛車輛為二輪普通踏板摩托車,較四輪汽車危害性相對較小,行駛路段遠離居民區,行駛時間為23時許,屬于短距離行駛,危險性相對較小。左某某能夠真誠認罪悔罪,確有悔改表現。根據左某某駕駛的動機和目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道路情況、行駛時間、距離以及認罪悔罪表現等,可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華商報大風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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