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日報訊(全媒體記者戴小巍 通訊員尹周航 榮浩)“貸款批下來了,新項目也中標了,員工們總算能踏實過年了。”近日,湖北省襄陽市某建筑公司負責人李某給南漳縣檢察院檢察官打來電話,介紹公司經營現狀。
2025年9月,南漳縣檢察院在開展涉企失信信息專項監督中,通過數據監督模型發現某建筑公司失信信息未被及時屏蔽的線索。檢察官進一步核實時,李某也在為這件事焦慮:“明明已還清欠款,為何信用報告上還顯示‘失信被執行人’?公司沒法貸款,員工工資、供應商貨款都成了難題。”
南漳縣檢察院遂啟動監督程序,經調查發現,2022年該建筑公司因資金周轉困難,未能及時向債權人莊某支付工程款。2022年5月,莊某將建筑公司訴至法院,同年7月,法院判令該公司償還莊某工程款及保證金8.18萬元及利息。2025年1月,建筑公司經營出現轉機,資金回籠后第一時間與莊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通過第三方公司代付了全部款項。
“我們收集到雙方簽訂的和解協議、債權人親筆簽名的解除執行申請書以及銀行轉賬憑證,這些都顯示債務已經全部清償。”南漳縣檢察院檢察官介紹。
問題出在哪里?南漳縣檢察院運用“不規范納入失信懲戒民事執行監督模型”進行數據比對,發現該公司存在2條失信信息,其中恢復執行案件中的失信信息于2025年1月27日被屏蔽,但首次執行案件中的失信信息未被屏蔽。
該院進一步查明,2022年9月,莊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23年3月,法院作出失信決定書,將該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以被執行人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為由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2024年8月,經莊某申請,法院恢復該案執行,并于11月再次作出失信決定書,隨后因無財產可供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然而,企業在申請解除失信限制時,提交的材料主要針對恢復執行案件,而首次執行和恢復執行兩個執行案件分別由不同法官承辦,系統信息未能完全同步,導致首次執行案件中的失信信息未能一并屏蔽。
“這就相當于給一扇窗戶上了兩道鎖,卻只申請打開了一道鎖,窗戶依舊不能打開。”檢察官分析說,這也反映出執行信息共享機制還有優化空間。
查清事實后,2025年9月,南漳縣檢察院依法向該縣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及時屏蔽企業的全部失信信息,優化信息共享機制。2025年11月,企業的所有失信信息均被成功屏蔽。法院也以此為契機建立了“失信信息雙審”機制,要求執行法官在屏蔽失信信息時,必須同步審查關聯執行案件。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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