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則發生在五年前的微博言論糾紛,隨著二審判決生效及澎湃新聞的報道,近日引發業界對自媒體言論邊界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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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賬號“王員外”的實際運營者王文龍,因在社交平臺發布多條涉案博文,被法院認定構成損害企業商業信譽罪。2025年12月2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案件源于2020年2月“小米10”手機發布期間,王文龍發現網絡同時出現多篇質疑小米手機不能成為高端機的微博博文。作為擁有百萬粉絲的數碼類博主,他因此進行了轉發評論,并暗指這些博文系小米競爭對手組織的“公關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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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博文隨后被小米及華為高管轉發,迅速獲得大量閱讀和討論。華為公司認為,王文龍的微博導致“華為買黑稿”的謠言在網絡發酵和傳播,嚴重損害華為公司商業信譽,并給華為在大陸地區“智能手機丨智能終端”產品上帶來1337萬元的商譽價值損失,遂報案處理。
檢方認為,涉案博文在多個社交平臺傳播,部分網友據此對華為終端有限公司進行質疑和指責,嚴重損害了華為終端有限公司的商業信譽。
一審法院認定,盡管相關博文是否造成具體經濟損失存在爭議,但王文龍在未核實事實真相的情況下,先行發布并多次編輯博文,疊加具有指代含義的話題標簽,其主觀上有捏造并散布的故意,損害的是華為終端有限公司的商譽。
法院同時指出,王文龍并非普通網絡用戶,而是擁有123萬粉絲的自媒體賬號運營者,應當知曉其發布博文會影響他人的看法,給他人造成重大影響。王文龍在受到粉絲關注、享受微博所帶來收益的同時,應當對自己的言行更加嚴謹、慎重。
考慮到其案發時仍為在讀學生、主觀惡性相對較輕,法院最終作出免予刑事處罰的決定。
2024年6月9日,王文龍就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25年12月,二審法院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裁定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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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決書提到,王文龍認為,其博文之所以能獲得高轉發和高閱讀,系華為公司關海濤轉發導致,“網友轉發他的微博,會連同我的微博一起轉發。”此外,他自2020年10月21日被羈押,直至2021年7月23日被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共被羈押了9個多月。此后,法院多次延期開庭,案子一直拖了五年才終審。他對二審裁定仍然不服,目前正在準備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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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判決生效后,在自媒體及內容創作者群體中引發討論。業內人士認為,案件并未否定輿論監督或觀點表達本身,而是再次明確了“推測性判斷”在高影響力傳播場景下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
隨著自媒體逐漸成為重要的信息傳播者,其角色已從“個人表達者”向“公共信息影響者”轉變,相關法律責任亦隨之加重。
日前,網信湖南發布消息透露,一微博大V因長期持續發布詆毀愛爾眼科醫生李某某言論,被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一審以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據悉,這是自媒體因發布詆毀涉企業人員不實言論,而被追究誹謗罪刑事責任定罪判刑的首個國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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