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深水財經社 納蘭
當趙先生在拼多多“華益康商貿”店鋪拍下那袋印著“北京同仁堂”標識的蒲公英菊花決明子茶時,他并未想到,他常年喝的“老字號”同仁堂養生茶,竟然跟同仁堂沒有關系。
2025年12月,趙先生在同仁堂官方客服處得到明確答復:“未在我司官方系統中查詢到有效記錄,非我公司經銷產品”,而此時距離他下單已過去近三個月。
“這誰能想到,產品包裝上是‘北京同仁堂’的商標,經銷商是北京同仁堂四川健康藥業,上面還有同仁堂的防偽碼,最后跟我說不是同仁堂的產品。”趙先生對于北京同仁堂的答復完全不能接受,“自己的子公司生產的東西,竟然也能抵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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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同仁堂
趙先生提供的交易記錄顯示,2025年9月22日,他以30.9元的價格購入“北京同仁堂蒲公英菊花決明子茶”,店鋪標注“買3送2”,商品詳情頁醒目地使用“北京同仁堂”商標,包裝背面更是清晰印著“經銷商:北京同仁堂(四川)健康藥業有限公司”“生產許可證編號SC11434160234345”等信息,生產商則為安徽九菊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我每年都買,包裝上寫著同仁堂,誰會懷疑是假的?”趙先生告訴深水財經社,他曾經反復詢問商家,這個產品是不是北京同仁堂的產品,對方都是肯定的答復,甚至還讓趙先生自己去掃碼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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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趙先生真的去同仁堂網站掃碼查驗,但是掃碼結果顯示查詢方式變更為電話查詢,趙先生撥打電話后,客服又告知加微信將防偽碼發送給客服。
經過客服查詢后,對方告知,趙先生購買的這個產品條碼在官方系統中無記錄,也就是說并非是北京同仁堂四川健康經銷的產品。
但就奇怪了,究竟是有人冒充同仁堂的產品,還是說同仁堂四川健康藥業不承認這個產品是同仁堂的?
記者查詢發現,這款產品包裝標注的各方主體與北京同仁堂集團的關系錯綜復雜。
其中經銷商北京同仁堂(四川)健康藥業有限公司(下稱“四川健康藥業”)并非同仁堂集團直接控股企業,而是由北京同仁堂健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1%的孫公司,屬于同仁堂集團體系內的三級關聯企業。
而生產商安徽九菊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根據企查查信息顯示,其成立于2023年,注冊資本800萬元,股東是自然人控股,股權結構中無任何同仁堂系企業持股,與北京同仁堂集團及四川健康藥業均無直接股權關聯,僅為涉案產品的委托代工方。
更值得注意的是,涉事店鋪“華益康商貿”在拼多多平臺已運營7年,累計銷量超11.9萬件,其商品列表中多款產品均使用“北京同仁堂”標識,且標注“官方正品”“嚴選好料”等宣傳語。
而趙先生購買的這款代用茶,配料表包含決明子、蒲公英等藥食同源食材,雖符合代用茶標準,但正如同仁堂客服明確指出的,四川健康藥業作為包裝標注的經銷商,并未在集團官方系統中登記經銷此款產品,這個條碼只有2月和7月生產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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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解釋確實讓人難以信服,難道拼多多平臺上會公然銷售假冒同仁堂產品嗎?同仁堂客服表示,他們已經登記下來上報給相關部門深入調查。
趙先生認為,這是同仁堂顯然的“甩鍋”,只要不承認是四川健康藥業經銷的,那就可以認為是假冒商品,同仁堂就不需要承認任何責任,這是為了與之前銷售的產品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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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授權的“燈下黑”
作為擁有355年歷史的中藥老字號,同仁堂的品牌價值早已超越商業范疇,成為消費者心中“品質”與“信任”的代名詞。
但近年來,同仁堂多次陷入“貼牌產品爭議”,從護膚品到養生茶,大量非核心業務的授權產品涌向市場,而品牌方的品控與管理卻未能同步跟進,此次涉事的四川健康藥業正是爭議的核心主體之一。
事實上,就在趙先生投訴事件發酵前后,四川健康藥業已因“南極磷蝦油”產品問題深陷輿論旋渦,其違規使用“北京同仁堂”字樣誤導消費者的行為被廣泛曝光,同仁堂集團也因此啟動了針對該企業的專項處理行動。
根據同仁堂集團2025年12月20日及25日先后發布的聲明,集團對四川健康藥業采取了一系列嚴厲措施:
1
成立由高管帶隊的專項工作組,全面接管四川健康藥業的經營管理工作;
2
責令公司總經理李聲義辭職,并對其他相關管理人員全部予以停職,后續將根據監管調查結論進一步追責;
3
要求四川健康藥業立即下架、召回包括涉事磷蝦油在內的違規產品,并向各大電商平臺發聲明函,每日監測并清理侵權產品流通渠道;
4
同步開展全集團品牌嚴管專項行動,對各級企業品牌使用情況進行拉網式核查,累計排查所屬單位及店鋪520余次,處理侵權產品投訴近600項,對120余個冒用同仁堂名義的違規店鋪發起投訴。
口號是喊得很響亮,但是半個月過去,我們發現,上述趙先生購買過的同仁堂產品依然在拼多多上銷售,除了四川鍵康藥業之外,還有興安保健科技有限公司,這家公司就是港股上市的同仁堂科技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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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同樣類型的產品,同仁堂集團旗下多個子公司或孫公司都在銷售。
據媒體報道,同仁堂的授權模式分為自營模式和品牌授權兩類,其中品牌授權的門檻相對較低,部分企業僅需支付授權費即可使用商標。
上述產品就是這種品牌授權模式,商標所有人、經銷商和生產商都不是同一家公司。
這種模式在擴大品牌覆蓋面的同時,也讓“李逵”與“李鬼”的邊界變得模糊,消費者難以區分“同仁堂生產”“同仁堂授權生產”與“冒用同仁堂標識”的產品,而品牌方的追溯系統往往無法覆蓋所有授權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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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認授權就可以撇清責任?
同仁堂品牌是歸屬于同仁堂集團,而且按照規定,下屬控股子公司或孫公司要使用品牌都要簽訂授權協議。
值得注意的是,同仁堂集團曾明確表示,對四川健康藥業的“同仁堂”字號及商標授權已于2021年3月21日到期,未再授權,這意味著四川健康藥業后續使用相關標識的行為均屬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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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違規使用”就可以把同仁堂集團的責任撇得一干二凈?作為其控股的子公司或孫公司,同仁堂對于他們擁有重大影響,并可以決定他們的所有重大事項,那么這個所謂的品牌授權還有意義嗎?他們難道不知道下屬公司都在使用“同仁堂”品牌嗎?為什么集團直至輿情爆發后才介入管控?
此次趙先生遇到的情況,正是這一漏洞的集中體現,涉事產品包裝印有同仁堂旗下公司名稱,卻未被官方系統收錄,要么是授權到期后集團默認繼續使用標識,要么是第三方擅自冒用。
而同仁堂客服“強烈建議停用”的回復,雖履行了告知義務,卻也暴露了品牌方對終端產品的管控乏力。
消費者在主流電商平臺都能購買到印有自家關聯企業名稱的產品,品牌方卻要通過消費者反饋才知曉“非授權”,其品控體系的重大漏洞可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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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框架下的責任邊界
品牌方以“非授權”為由撇清責任,將維權壓力轉嫁給消費者;另一方面,電商平臺的售后規則對“長期復購”的消費者并不友好,超過維權期后,消費者只能通過投訴、舉報等方式尋求解決,成本極高。
面對四川健康藥業引發的一系列品牌危機,同仁堂集團采取了接管經營、人員追責、清理產品等措施,試圖通過“切割”與涉事企業的關聯來維護品牌形象。但在法律層面,這種“切割”能否讓同仁堂集團免除責任,成為行業與法律界關注的核心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能夠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母公司與子公司在法律上相互獨立,原則上互不承擔對方的法律責任。
從這一規定來看,四川健康藥業作為同仁堂集團的孫公司,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其違規使用商標、生產銷售非授權產品的行為,若經調查與集團無直接關聯,集團本可無需承擔直接責任。
但在實際商業場景中,責任認定并非如此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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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法律界人士指出,同仁堂集團能否免責,核心在于其對四川健康藥業的違規行為是否存在“監管失職”。
一方面,四川健康藥業長期在產品包裝上使用“同仁堂”相關標識,且通過主流電商平臺大量銷售,集團直至輿情爆發后才發現授權早已到期,這表明集團對下屬關聯企業的品牌使用監管存在明顯漏洞。
另一方面,消費者對“同仁堂”品牌的信任具有整體性,不會因企業層級差異而區分信任程度,四川健康藥業正是利用了這種品牌信任進行經營,而集團未能有效防范這種“品牌透支”行為,客觀上存在過錯。
子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并不意味著母公司可以完全規避責任,若母公司未能履行合理的監督義務,導致子公司利用母公司品牌實施侵權行為,母公司仍可能被認定為存在過錯,需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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