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跨類保護守護的是企業長期投入積累的公眾信任,否定“字號攀附”捍衛的是“誠信經營、創新致勝”的市場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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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楊磊磊
憑借數億APP下載量及全國300余家服務中心的布局,貝殼已在房產服務領域建立起顯著的品牌影響力。根據《商標法》規定,未經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標志,容易導致混淆的,構成商標侵權。然而,當商標被跨類使用時,權利人應如何有效維權?近期審結的一起涉及“貝殼”商標的案件,為此提供了具有參考價值的司法樣本。
案情直擊:“貝殼”標識被跨界使用,是否侵權?
無錫某裝飾設計公司在經營場所、抖音賬號、裝修現場等多個場景持續使用“貝殼裝飾”標識,并曾將“貝殼”注冊為企業字號。而本案第7859829號、第25199365號“貝殼”商標均由貝殼集團擁有商標權利,且分別于2013年10月13日、2018年12月28日核準注冊。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在裝修服務上使用“貝殼”標識,是否侵犯注冊于不動產經紀服務及在線服務領域的“貝殼”商標專用權?將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登記為企業字號,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經審理,法院認定“貝殼”為馳名商標,被告構成商標侵權與不正當競爭,判令其停止使用侵權標識、變更企業名稱,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0萬元。
勝訴關鍵:馳名商標的認定規則
本案的核心突破點在于馳名商標的認定規則。根據《商標法》第十三條,馳名商標可獲得超出其核定商品/服務類別的更寬保護范圍,防止在其他類別上使用導致公眾混淆或損害其商譽。
法院明確指出:被訴侵權標識與涉案商標所屬服務類別既不相同也不相類似,故有必要對涉案兩商標是否屬于馳名商標作出認定,才能對被訴侵權行為作出全面判斷。法院綜合以下因素,對“貝殼”商標馳名狀態予以認定:
商標知名度:截至2025年8月,貝殼找房APP擁有數億下載量,全國布局近300家簽約服務中心,連續多年入選胡潤品牌榜、中國民營企業500強等,屢次獲得重大獎項,在相關公眾中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使用持續時間及穩定性:本案所涉兩項商標均于獲批后實際投入使用,且截至被告2022年成立并實施侵權行為時,涉案兩商標已持續使用多年,形成了穩定的市場識別關系。
宣傳投入與覆蓋范圍:貝殼為宣傳推廣投入大量資金,宣傳形式包含綜藝節目、體育活動等,覆蓋全國多個城市的地鐵、戶外LED、高鐵站等線下廣告渠道,形成全方位宣傳矩陣。
過往受保護記錄:涉案兩貝殼商標曾多次獲得司法、行政保護,并多次被認定在相關公眾中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這種審慎標準,既避免了馳名商標“泛化”,又精準守住了“防止公眾混淆、保護商標商譽”的核心邊界。
房產交易與裝修服務存在天然消費關聯——購房者往往是裝修的潛在客戶,公眾很容易誤以為是品牌延伸,在此基礎上足以構成混淆。
司法立場:規制企業字號“搭便車”行為
本案同時明確了將他人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字號使用的法律性質:被告作為裝修行業經營者,理應知曉“貝殼”商標的知名度卻不履行避讓義務,反而主動將“貝殼”作為企業字號注冊,并在經營場所、宣傳推廣、服務現場等全場景密集使用“貝殼裝飾”標識,具有借助“貝殼”品牌商譽搶占市場份額的主觀惡意。
該行為直接掠奪了貝殼品牌長期投入積累的商業信譽與市場資源,不僅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也構成對貝殼品牌商譽的不正當攀附,極易誤導相關公眾認為被告與貝殼集團存在關聯、授權合作等特定聯系,擾亂消費者對于市場的選擇。
法院判決明確認定了“企業名稱權不得對抗在先合法商標權”的原則,擊碎了“字號攀附”的潛規則。即便被告訴訟期間更名,其過往實施的侵權行為仍被納入賠償范圍,傳遞出“侵權必擔責”的信號。
結 語
此案的意義遠不止于一場企業維權的勝訴。馳名商標跨類保護,守護的是企業長期投入積累的公眾信任;否定“字號攀附”,捍衛的是“誠信經營、創新致勝”的市場底線。
“貝殼”權利糾紛案構建的“品牌有價值、侵權有代價、維權有保障”的法治生態,不僅為企業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更助力營造了公平競爭、鼓勵創新的市場環境。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封面來源 | 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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