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財指專業管理人接受資產所有者委托,代為經營和管理資產,以實現委托資產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標的行為。在財富管理需求日益增長的當下,委托他人理財成為不少投資者的選擇。然而,高收益伴隨高風險,資金損失的糾紛也屢見不鮮。
網友咨詢:
我把錢交給別人幫忙理財,結果虧了不少,這筆損失應該由我自己承擔,還是委托的那個人負責?
伍蓉玲律師解答:
委托他人理財出現資金損失,責任承擔需綜合多方面因素判定。
1、看雙方是否簽訂書面合同,明確約定了委托事項、權限、收益分配、風險承擔等內容。一般情況下,如果委托合同中明確約定了虧損的承擔方式,那么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2、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比如受托人擅自改變投資策略,將原本約定的穩健型投資轉為高風險投資導致虧損。
3、若委托理財涉及多方主體,比如委托人通過第三方平臺委托受托人理財,當出現損失時,第三方平臺若存在未盡到審核義務、虛假宣傳等過錯,也可能需對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4、若受托人沒有金融理財資質,卻以專業理財名義接受委托,一旦出現虧損,受托人可能因違規從事金融業務需承擔更多責任。而委托人在明知受托人無資質仍委托,也可能因自身過錯,適當減輕受托人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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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蓉玲律師補充:
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了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第三人的除外。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委托合同終止時,受托人應當報告委托事務的結果。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九條 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受托人超越權限造成委托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伍蓉玲律師
廣東匯迅律師事務所主任,畢業于中山大學,暨南大學法律碩士學位,資深主任律師。 從事律師工作二十年,擅長承辦各類經濟、民事(婚姻、繼承、人身損害賠償、交通事故、醫療糾紛、欠款收債、貨款等)房地產、刑事辯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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