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停車起糾紛,六次報警求助卻被民警用辣椒噴霧制服,還弄斷了三根肋骨?河南鄭州田先生的遭遇,最近引發全網熱議。原本是業主和物業的物業費之爭,最后鬧到民警執法、法院判決的地步,到底誰對誰錯?這事兒里藏著的法律邊界和處事邏輯,值得每個業主、物業和執法者好好琢磨。
故事的源頭,得從十年前的一個承諾說起。2015 年,田先生響應黃標車淘汰政策,把自己的車交給了社區,當時拿到了 500 元補貼。社區工作人員口頭承諾,剩下的補償用 “終身免物業費” 來抵,田先生一聽覺得挺合理,就沒要求寫書面憑證。可他沒料到,這口頭承諾會成為后來矛盾的導火索,也為后續的糾紛埋下了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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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田先生所在的小區完成老舊小區改造,換了新的物業公司。新物業入駐后,開始按每月每平米 0.5 元收物業費,還額外收 50 元車輛管理費,這和之前社區每年只收 200 元垃圾費的情況完全不同。田先生拿出當年的 “終身免物業費” 承諾,可新物業根本不認可,說沒有任何書面依據。社區領導也換了好幾屆,前任領導的承諾沒人愿意認賬,田先生一氣之下,從 2021 年起就沒再交過物業費。
物業費的矛盾,最終在 2024 年 11 月爆發了。田先生要裝修房子,需要頻繁開車進小區搬東西,可物業直接把他的車牌 “拉黑”,不讓車輛進入。前幾次田先生報警求助,民警協調后物業還讓他進了,可到了 11 月 24 日這天,物業死活不讓步。田先生覺得自己有理,又氣不過物業的強硬態度,干脆把車停在了小區唯一的出入口,這一堵就是四個小時,其他業主的車進不來也出不去,現場亂成一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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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傍晚六點到晚上九點多,田先生接連打了六次 110 報警。第一次報警后,民警趕到現場,了解到是物業費和停車費的糾紛,一邊勸田先生挪車,一邊試著和物業調解。可田先生覺得自己沒做錯,堅決不挪;物業那邊也態度強硬,不肯松口。民警沒辦法,口頭通知田先生挪車后就離開了。可田先生越想越委屈,一次次報警,直到晚上九點五十二分,民警帶著一名輔警再次趕到現場。
這次執法的場面,完全超出了田先生的預料。民警再次勸導他挪車,田先生依然不配合,在兩次警告無效后,民警直接拿出辣椒噴霧噴向他,隨后強行把他扭送上警車帶離現場。田先生說,當時他被控制時感覺胸口劇痛,但民警沒理會他的不適,直到第二天從派出所出來,他才趕緊去醫院檢查,結果讓人心驚。
醫院的診斷書顯示,田先生右側第 3、5、6 根肋骨骨折,還有多處皮膚淺表擦傷。后續復查的 CT 更明確,其中第 6 根肋骨是新發骨折,也就是在被民警帶離的過程中造成的。田先生認為民警執法過當,可他拿到的警方信訪處理意見書里,卻寫著 “未發現民輔警有毆打、暴力執法行為”。更讓他無法接受的是,他還查到了一份《傳喚審批表》,上面明確寫著 “不同意對田某某強制傳喚,立即解除”,可這份審批意見根本沒被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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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邊,物業在 12 月 3 日向警方報案,說田先生堵門影響公共秩序,劉寨派出所隨后以 “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為由,對田先生立案調查。田先生覺得這事兒太不公平:自己報警時,警方說這是民事糾紛不立案;物業一報警,警方就立馬立案,這雙重標準讓他難以接受。他隨即向惠濟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確認民警的執法行為違法,還申請了傷情鑒定。
可行政復議的結果,讓田先生再次失望。惠濟區政府先是拒絕受理,后來又在駁回復議決定書中說,田先生堵門可能違反治安管理條例,警方處置符合規定,還說民警的執法行為是 “過程性行為”,不在行政復議范圍內。田先生不服氣,干脆把案子告到了法院,他堅信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警方的執法一定存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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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決,給了這起復雜的糾紛一個明確的答案。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田先生的報警屬于派出所管轄范圍,警方以民事糾紛為由不立案的行為違法,判決撤銷了惠濟區政府的駁回復議決定,要求警方在三十日內對田先生的報警立案處理。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更是在后續的判決中明確指出,民警單方面要求田先生挪車的合理性存疑,強制傳喚未經所長批準,使用辣椒噴霧并強行扭送致其受傷,已經超出了必要限度。
這起事件里,物業的做法也值得商榷。根據相關規定,物業就算遇到業主欠繳物業費的情況,也不能用限制車輛進出、拉黑車牌這種方式變相施壓,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通過法院起訴等合法途徑維權。新物業不認可前任社區的口頭承諾,雖然有一定道理,但完全可以和業主協商解決,而不是采取極端的 “拉黑” 手段,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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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先生自身也有需要反思的地方。口頭承諾沒有書面憑證,本身就存在很大風險,這是他維權時的一大短板。就算和物業有糾紛,也不該用堵小區大門的方式維權,這種行為確實影響了其他業主的正常通行,涉嫌擾亂公共秩序,不僅解決不了問題,還會讓自己陷入被動局面。
民警的執法邊界,更是這起事件的核心爭議點。根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民警使用辣椒噴霧等警械,必須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而且強制傳喚需要經過正規審批。這起案件中,民警既沒有獲得強制傳喚的批準,使用警械的程度也超出了必要范圍,最終被法院認定違法,給所有執法者敲響了警鐘:執法既要維護公共秩序,也要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能越界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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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糾紛從物業費之爭,升級到執法爭議,最后通過法律途徑塵埃落定,給業主、物業和執法者都上了生動的一課。業主維權要選對方式,不能意氣用事;物業處理糾紛要合法合規,不能激化矛盾;執法者更要嚴守法律邊界,做到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只有三方都守規矩、講道理,才能避免類似的糾紛再次發生。
看完田先生的經歷,你有什么想說的?如果你遇到物業限制車輛進出的情況,會怎么處理?你覺得民警在這起事件中的執法行為是否恰當?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討論,別忘了點贊收藏,把這篇文章轉發給身邊的朋友,讓更多人了解維權和執法的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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