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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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經常能碰到,生效調解書違反自愿原則、調解協議內容違法及損害第三人利益,或者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情形。
那么,當事人對生效的民事調解書能否申請檢察院抗訴?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包頭市某財稅服務有限公司訴廣西北海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生效調解書違反自愿原則、調解協議內容違法及損害第三人利益的事由,不屬于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范圍,相關當事人和案外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尋求救濟。檢察機關僅對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調解書才能提出法律監督。
本案焦點為:檢察機關依案外人申請對調解書提出抗訴的法律依據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據此規定,檢察機關僅對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調解書才能提出法律監督。生效調解書違反自愿原則、調解協議內容違法及損害第三人利益的事由,不屬于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范圍,相關當事人和案外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尋求救濟。
本案中,某服務公司與某房地產公司的借款合同只在合同雙方之間產生權利義務的法律后果,并不涉及其他不特定公眾,更不涉及國家利益。故檢察機關抗訴書載明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不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違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檢察機關對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包立一民初字第19號民事調解書提出抗訴的理由沒有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對調解書裁定再審后,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當事人提出的調解違反自愿原則事由不成立,且調解書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二)人民檢察院抗訴或再審檢察建議所主張的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終結再審程序。”據此規定,本案是由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而對調解書裁定再審的案件,因檢察機關所主張的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理由不能成立,應依法裁定終結再審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申請檢察監督需先向法院申請再審,且符合法院駁回再審申請、逾期未裁定或再審判決有明顯錯誤的情形,檢察機關才會受理。申請監督需在法院作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或再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年內提出。
周軍律師提醒,當事人對民事調解書申請檢察監督,需滿足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等法定條件,并遵循先法院再審、后檢察監督的程序要求。若調解書僅存在一般性爭議,通常需通過法院再審程序解決。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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