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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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經常會碰到,當事人在一審沒有反訴,想要在二審反訴的情形。
那么,當事人在二審中反訴的,法院能否審理?應如何維權?
最高院在《高良濤、準格爾旗羊市塔松樹焉神洲煤炭有限責任公司采礦權糾紛案》中明確:
二審程序的主要功能是對一審裁判進行審查,審理范圍原則上限于一審中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和反訴范圍。若當事人在二審中增加一審未主張的訴訟請求或反訴,通常不屬于二審審理范圍,法院一般不予審理。
本案焦點為,當事人在二審中提出反訴應否合同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在兩審終審制的制度下,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是最終判決,新增的獨立訴訟請求或者原審被告反訴請求在原審中未經過雙方充分抗辯,未經過原審法院的審理,如果在二審中法院直接對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反訴做出了判決,當事人將不能再上訴,所以法律規定,調解不成應當另行起訴,實際上是維護了當事人的上訴權。
本案中,對于神洲煤炭公司變更上訴請求,請求判令高良濤返還神洲煤炭公司473.27畝煤礦,并支付折價補償款人民幣17607.027926萬元并自2013年3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因神洲煤炭公司系原審被告,其請求屬于二審中提出反訴,高良濤不同意調解,也不同意由本院一并審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八條的規定,神洲煤炭公司可以另行起訴。
據此,通常情況下,二審一般僅圍繞一審已經審理但仍存爭議的問題進行,一審未審理或一審無爭議的問題不屬于二審審理范圍。因此,如果一審未反訴,到了二審再提,法院通常將不予支持。
周軍律師提醒,一審階段,原告應當注意提出完整、全面的訴訟請求,列齊被告/第三人。被告則應在應訴時考慮訴訟時效是否已過、管轄權是否正當、有無反訴必要,并在答辯期間及時向一審法院提出。如果等到二審再提,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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