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鎮市發生的男子為泄憤撞死一家三口案的一審判決引發反彈性的極大熱議。2026年1月9日,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廖某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廖某宇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受害方不服,向檢察院提起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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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我8個億,我也不要”,堅決要求對肇事者判死刑。這是受害人母親胡女士的要求。根據公開報道,在江西省景德鎮市男子為泄憤撞死一家三口案中,受害方請了4名律師,被告方有2名辯護人。這陣仗確實不小。殺人償命,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然而現實卻常常不是這樣,三口之家慘遭被撞滅門,花高價聘請了4名律師打官司也沒有換來肇事者一命相頂,若是不聘請律師,會是什么結果?對肇事者從輕發落?
這里面還有值得關注的三個問題:
一、肇事者父母覺得冤屈,對判決結果不滿。
二、肇事者家屬從始至今,對于一家三口滅門的受害方,沒有一句道歉的話。
三、胡女士家遭肇事者家屬威脅。根據媒體報道,肇事者父親曾通過第三方找受害者家親戚,提出80萬私了,被胡女士拒絕 。2025年3月20日,胡女士還接到肇事者父親電話,對方稱事故是天災,若受害者追著不放則是人禍,甚至發出“要你們家死得干凈”的詛咒威脅 ,將人性道德底線、良心良知、公序良俗踐踏至零位!
胡女士的兒子兒媳孫子都是獨生子女,31歲的兒子和30歲的兒媳,小兩口結婚三年,孩子還有7天就一周歲了,就這么突如其來毫無防備地死于非命。胡女士的兒媳從小父母離異,是爺爺帶大的。可憐的爺爺聽到這個消息后,悲傷過度,不久便撒手人寰。一家三口被肇事者滅門,毀了多個家庭。
2026年1月9日,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廖某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廖某宇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理由是,“系間接故意,具有自首情節”。法院的解釋是,“鑒于廖某宇的犯罪心態系間接故意,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有別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且具有自首情節,故根據廖某宇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法院表示:“本案案發后,廖某宇及時撥打了急救和報警電話并一直在現場等候處理,其被控制時亦未反抗和逃避,屬于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交代了其駕車持續超速行駛并撞死被害人的主要犯罪事實,依法構成自首。廖某宇辯解其行為應認定為交通肇事罪屬于對行為性質的辯解,不影響自首的成立。”
法院的這種解釋似乎是法理清晰,邏輯相扣,但卻是回避了一個重要問題,肇事者撞死一人與撞死一家三口滅門的罪行是否可以劃上等號?如果等劃上等號的話,那么以這種方式的肇事撞死一人與撞死十人、二十人,是否也可以同樣劃上等號同等量刑?
一個人的養育成本與三個人的養育成本是不一樣的;一個人的價值與三個人的價值也是不一樣的。那么,這起案件法院的量刑判決,為什么不考慮撞死一人與撞死三人的在數量與質量,即對受害一方與對社會危害程度大小輕重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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