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江西景德鎮“胡姓一家三口被撞身亡案”一審宣判:被告人廖某宇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對很多網友來說,這個結果不是“終于等到判決”,而是“更大的堵”。公開報道也顯示,判決后輿論出現了明顯的不滿情緒。
而對我們“胡姓人”而言,這份不甘心更直、更疼——因為死去的,是胡家人:31歲的胡某、30歲的妻子王某某、以及抱在懷里、不滿1歲的嬰兒胡某某。
這不是“姓氏情緒”。這是“代入感”:我們太清楚,馬路邊的那一家三口,換成任何一個胡家,甚至任何一個普通家庭,都不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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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普通車禍:它更像一場“情緒失控的公共危險”
案發在2024年10月2日節假日傍晚晚高峰。公開信息顯示,被告在市區主干道昌江大道行駛,紅燈轉綠后出現持續加速,13秒內車速從極低飆至128.96km/h,加速踏板兩次達到100%,碰撞時速度仍在百公里左右。
法院認定其“明知晚高峰人流車流密集,高速駕駛極易造成危害公共安全后果,仍超速行駛,造成三人死亡”,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說白了:在限速、市區、晚高峰,把車當成“情緒出口”,這本來就已經越過了“交通違法”的邊界,走向了“公共危險”。
讓人最難接受的,不是“有沒有死刑”,而是“死緩到底意味著什么”
很多普通人對“死緩”的第一反應是:聽起來很重,實際上可能不死。
這種擔心并非空穴來風。刑法對死緩的基本規則是:死緩考驗期內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后通常會減為無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還可能轉為有期徒刑。
而在減為無期或有期之后,減刑、假釋等執行層面的制度安排,又會繼續影響“最終服刑長度”。相關司法解釋對死緩減為無期/有期后的減刑、假釋條件有明確規定。
也正因為如此,公眾憤怒的核心其實是:
三條命,尤其還有一個嬰兒,最后會不會被“時間”沖淡?
如果判決書沒有同步體現更強的“限制性”安排(例如依法決定限制減刑等),這種社會心理落差就會被進一步放大——不是大家不懂法律,而是大家害怕:結果會變成“用制度把極端惡性稀釋掉”。
法院說“間接故意、自首、避讓”。
公眾問“這能抵三條命嗎”
法院在裁判理由中強調:被告看到被害人后采取緊急制動、打方向盤意圖避讓,因此主觀心態系“間接故意”,并具有自首情節,所以判處死緩。
但輿論之所以炸裂,是因為普通人的直覺是另一套邏輯:
所謂“避讓”,發生在把車速推到128.96km/h之后。
先把危險放到最大,再說“我最后想收手”,這在情理上很難被視為“可寬宥”。
所謂“自首”,很多人理解為“事后沒跑”。
不逃逸當然是底線,但底線不應自動升級為“從輕的重量級理由”。
所謂“間接故意”,公眾更在意“放任”。
在節假日晚高峰、市區主干道、持續加速、有人勸阻仍繼續——這在普通人看來就是“明知可能撞人仍放任”。
所以,大家不是不允許法律講技術細節,而是希望法律在講“故意形態”的同時,也能講明白:
這種程度的放任,為什么仍然“不必立即執行”?
這才是“死緩”爭議真正刺痛公眾的地方。
站在胡氏的角度:我們憤怒的,是“生命被輕輕放過”的感覺。
這起案件里,死去的是胡家人;但真正被撕開的,是所有普通家庭對“安全感”的信任。
胡姓人講家風,講規矩,講“人命關天”。可現實是——一個孩子還沒來得及喊一聲“爸爸”,一家三口就沒了。
而判決落下的那一刻,很多胡家人、很多普通人心里翻上來的不是“解氣”,而是:這口氣憋住了。
這種情緒可以憤怒,但不能變成網暴;可以尖銳,但必須守住法律邊界。因為我們要爭的,不是把誰推向深淵,而是把“規則的牙齒”磨得更硬。
接下來還能做什么:把憤怒變成“可落地的追問”
尊重程序,但不放棄追問
一審并非終局。被害人家屬及代理律師已公開表示難以接受,并將申請檢察機關抗訴,二審空間客觀存在。
要求把關鍵問題說透
公眾最關心的至少包括:主觀心態如何認定、量刑權衡的比例、死緩執行與后續減刑限制是否適用等。刑法也明確規定,對特定情形的死緩可以依法決定“限制減刑”。
把“城市道路的極端超速”當成公共治理問題
限速40的路段,能跑到近129;這不只是個人惡性,更是治理漏洞(監管、震懾、設施、執法強度)的綜合結果。
我們希望看到的,不是口水戰的勝負,而是一個更清晰、更經得起公眾審視的答案:
三條命,尤其還有一個嬰兒,到底值不值得“必須立即執行”的那一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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