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網友咨詢:
未簽訂書面合同,買賣關系應如何認定?
趙偉娜律師解答: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合同并非認定買賣關系存在的唯一依據。即便未簽訂書面合同,買賣關系依然是有可能被認定成立的。
買賣關系的認定需綜合交易習慣、履行行為及證據規則進行實質審查,未簽訂書面合同的買賣關系可以通過以下證據來認定:
1、微信聊天記錄、通話錄音等電子證據。若其中包含雙方關于買賣貨物的種類、價格、數量、交付方式等核心條款的協商內容,同樣可作為認定買賣關系的證據。
2、付款記錄。買受人的付款記錄,如銀行轉賬流水、支付寶或微信支付憑證等,能夠證明其為獲取貨物而支付了相應對價,從側面印證買賣關系的存在。
3、交易憑證。送貨單、收貨單詳細記錄了貨物的名稱、數量、規格以及交付時間、地點等關鍵信息,能夠直觀反映貨物的流轉情況。
4、交易習慣證據。長期合作記錄、行業定價標準、交易慣例說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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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偉娜律師補充: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限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限內的任何時間交付。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未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時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趙偉娜律師
安徽匯吉律所執業律師,深耕婚姻家事、勞動爭議、工傷人損、合同糾紛等領域,參與辦理案件超200起。擅長以精準法律分析制定維權策略,秉持“專業、嚴謹、務實”原則,全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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