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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04年,陳志遠因個人原因,借用朋友林建國的名義,向甲公司購買了位于浙江的一套大戶型商品房(即“一號房屋”),總價106萬余元。
購房合同、發票、房產證均登記在林建國名下,但陳志遠稱:
“首付、貸款、裝修、物業費全是我出的,房子也一直由我住。”
2014年,陳志遠還在領導干部個人事項報告中,向組織申報該房為其本人所有。
然而,2018年,林建國因替他人擔保1000萬元債務,被債權人趙立峰起訴。
2020年,法院進入執行程序,依法查封了登記在林建國名下的一號房屋。
陳志遠隨即提出執行異議,稱自己是實際權利人,要求解除查封。
2022年,法院駁回其異議,陳志遠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請求確認其為真實權利人并排除執行。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駁回陳志遠的全部訴訟請求;
? 繼續執行一號房屋,用于清償林建國所擔保的債務。
三、法院說理要點
法院圍繞“能否排除執行”作出如下認定:
不動產以登記為準,借名關系不具對外效力
《民法典》明確規定,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一號房屋自2004年起即登記在林建國名下,對外具有公示公信效力。陳志遠與林建國之間的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善意債權人。
不符合《執行異議復議規定》第28條的排除條件
該條款保護的是“合法買受人”,需滿足:
在查封前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已支付全部價款;
已合法占有;
非因自身原因未過戶。
但本案中,雙方并非買賣關系,而是借名關系,且陳志遠自認“因稅費高一直未過戶”——屬于自身原因導致未登記,故不適用該條款。
組織部門證明不具物權效力
陳志遠提交的《證明》,僅反映其個人申報情況,不能替代不動產登記,亦不能產生物權變動效果。
債權人系善意第三人,應受法律保護
趙立峰作為普通債權人,無義務審查房屋背后是否存在借名安排。若允許借名人隨意排除執行,將嚴重損害交易安全和司法權威。
四、律師提示
本案為“借名買房遭遇執行查封”敲響警鐘:
“實際出資+長期居住” ≠ 能排除執行
很多人誤以為“房子是我買的、我住的,就不能被執行”。但法律只看登記簿。只要名字不在證上,就可能“房財兩空”。
借名買房最大的風險不是反悔,而是被執行
即使出名人永不反悔,一旦其涉訴、負債、擔保,房屋立即面臨查封拍賣。
? 對債權人的建議:
查封被執行人名下房產時,無需理會“實際出資人”主張;
若遇案外人異議,重點強調“登記公示效力”與“非買賣關系”;
借名安排屬于內部風險,不應由外部債權人承擔。
提示:法律保護的是看得見的權利,而不是藏在背后的安排。
本案中,法院依法維護了執行程序的穩定性與債權人合法權益——這正是法治對“形式正義”的堅守。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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