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網友咨詢:
買賣合同中買方未驗貨,后期發現問題誰擔責?
初駿紅律師解答:
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限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應當及時檢驗。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限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二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是,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二年的規定。
“合理期限”應當綜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性質、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標的物的種類、數量、性質、安裝和使用情況、瑕疵的性質、買受人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檢驗方法和難易程度、買受人或者檢驗人所處的具體環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據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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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駿紅律師補充:
對于賣方而言,在交付貨物時,應確保貨物符合合同約定,并提供必要的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等技術資料,配合買方檢驗。買方在收到貨物時,即便未當場檢驗,若后期發現問題,能證明賣方明知貨物存在問題仍交付,或者貨物問題屬于隱蔽瑕疵,難以在短時間內通過常規檢驗發現,買方仍可主張權利。一旦發生糾紛,雙方應理性協商,若無法達成一致,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依據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規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初駿紅律師
山西國晉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2015年至今,一直從事法律相關行業,擅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醫療糾紛,合同糾紛,勞動爭議等民商事糾紛。有豐富的辦理案件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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