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視野下,重大責任事故罪并非懲罰直接的操作失誤,而是懲戒對安全生產負有?管理、指揮、監督職責?者因過失而引發的災難。然而,“管理責任”一詞,在成文法中并未被精確定義。它像一團迷霧,在實踐中既可能被合理地適用于真正的決策失職者,也可能被不當地擴大,將那些僅有虛名、卻無實權的“影子管理者”卷入刑事追訴的齒輪。厘清其邊界,是公正司法的前提,也是有效辯護的基石。
第一部分:邊界何以模糊?——司法認定中的三大現實困境?
困境一:職務身份對實質權責的粗暴替代?
這是最常見的誤區。司法機關初期偵查時,極易依據用人單位的職務任命文件(如項目經理、安全總監、生產廠長)直接推定其具備全面的安全管理權責,而忽視了對?實際權限?的審查。一個“項目經理”可能被上級架空,無權審批安全預算;一個“安全總監”可能編制掛在公司,卻從未被授予對違章行為的現場處罰權。以“名”定“責”,是邊界模糊的首要成因。
困境二:結果倒查思維下的責任連帶泛化?
慘痛事故發生后,社會輿論與追責壓力巨大,調查機關為回應關切,容易采取“地毯式”排查,將事故相關鏈條上所有帶有管理色彩的人員均列為調查對象。這種“先圈進來,再慢慢區分”的模式,使得許多僅負有間接、次要或輔助管理職責的人員,被置于與核心決策者同等的刑事風險之下,陷入漫長的程序煎熬。
![]()
困境三:監督過失理論適用的尺度不一?
對于未直接實施違規行為,但負有監督義務的中層管理者,其責任邊界尤為模糊。何種程度的“監督不力”足以構成刑事過失?是未進行任何檢查,還是檢查了但未能發現精心掩蓋的隱患?是未安排培訓,還是培訓了但員工違規?不同地區、不同法官對“應然監督標準”的把握存在差異,導致同案不同判的現象時有發生。
第二部分:劃清邊界的關鍵維度——辯護律師的審查清單?
面對模糊的邊界,辯護的核心工作就是將其清晰化。界定“管理責任”的刑事邊界,必須從嚴審查以下四個維度,缺一不可:
維度一:權力維度——是否具備“實質性的安全決策與指揮權”??
這是最核心的要素。必須通過證據證明,當事人對事發領域的人、財、物、作業流程是否擁有?排他性或主導性的支配力?。重點審查:安全措施方案誰審批?安全專項資金誰簽字動用?違章作業指令誰有權下令停止?關鍵崗位安全人員誰任免?如果答案都是“否”或“需報請上級”,其核心管理責任便值得質疑。
維度二:信息維度——是否處于“能夠預見并阻止風險的信息節點”??
刑事過失要求“預見可能性”。當事人必須身處能夠獲取關鍵安全風險信息的位置。辯護需查明:相關安全規章制度是否傳達到他?事故隱患報告是否呈報至他?日常安全檢查記錄他能否查閱?如果存在系統的信息屏蔽或上報渠道阻斷(例如,隱患被其下級隱瞞),那么主張其因“不知情”而無法預見,便有了堅實基礎。
維度三:能力與資源維度——是否被賦予了與其職責相匹配的資源和能力??
法律不強人所難。辯護需關注:公司是否為其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配備了必要的人員、經費和技術支持?他反復提出的安全投入申請是否被無理駁回?其專業背景是否被安排去管理完全陌生的高危領域?當一個人的“責任”遠遠大于其可調動的“資源”時,對其科以嚴苛的刑事責難便缺乏正當性。
維度四:行為維度——在既有條件下,其履職行為是否明顯低于“合理注意義務”標準??
這是最終的落腳點。即使當事人有一定職責,也需判斷其失職的嚴重程度。是?完全未履行?(如從未進行任何安全檢查),還是?履行存在瑕疵?(如檢查了但未發現隱蔽問題)?是?系統性放任?,還是?個別環節疏忽??前者更可能觸及刑事紅線,后者則可能屬于行政或民事責任的范疇。
第三部分:辯護的破局點——從邊界模糊處切入?
基于上述邊界分析,在實戰中,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關鍵點實施精準辯護:
破局點一:堅決進行“權責映射”辯護,解構“名義責任”?
窮盡一切證據(組織架構圖、審批流程記錄、會議紀要、內部通訊記錄、證人證言),繪制出事故相關事項的?實際權力運行圖?,將當事人的“名義職務”與“實際權能”進行可視化對比。目標在于向法庭證明,當事人處于“有責無權”或“權責嚴重不匹配”的狀態,并非刑法應追訴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破局點二:充分利用“程序瑕疵”,挑戰責任認定的基礎?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立案嚴重依賴《事故調查報告》。辯護律師應像審查定罪證據一樣審查這份報告:調查組是否包含具備事故領域專業知識的合規成員?調查結論是否排除了其他合理懷疑(如設備突發故障、不可抗力、受害者自身重大過錯)?報告中對當事人責任的描述,是建立在事實證據鏈上,還是基于“職務身份”的推定?若能發現調查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或結論武斷,便可釜底抽薪,動搖整個指控的根基。
破局點三:引入“合規抗辯”,將企業責任與個人責任進行切割?
隨著企業合規改革的推進,這一點的分量日益加重。辯護中可以著力呈現:當事人個人是否切實執行了公司已有的、形式完備的安全管理制度?事故的發生,是否更多源于?公司整體合規體系的固有缺陷或執行文化潰敗?(如最高管理層默許以犧牲安全換取工期),而非某個中層管理者的個體失職?通過將問題提升至組織體系層面,可以有效稀釋和切割個人的刑事責任。
破局點四:構建“因果關系中斷”或“多因競合”的敘事?
在復雜生產活動中,事故往往是多因一果。辯護策略在于,通過證據證明存在一個或多個?介入因素?,足以中斷或顯著削弱當事人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刑法因果關系。例如,直接原因是分包商擅自使用未經報批的工藝;或是其他部門違規提供了不合格材料;抑或是現場作業人員在明知禁令的情況下惡意違規操作。將這些因素清晰地置于法庭視野,可以重新劃分責任圖譜。
律師結語?
“管理責任”的邊界問題,本質上是刑法謙抑性原則在過失犯罪領域的具體體現。它要求司法者保持審慎,避免將應由行政監管、民事賠償或企業自治解決的責任,輕易地升格為刑事懲罰。作為一名辯護律師,我的使命正是在這片模糊地帶,運用專業知識和細致工作,為當事人擦去不應背負的罪責灰塵,確保刑事打擊的鋒芒精準地指向那些真正手握權柄卻玩忽職守者,從而在每一個個案中,守護住法律關于公平與正義的承諾。
本文關鍵詞
重大責任事故罪;管理責任;司法認定;責任邊界;刑事辯護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師?,執業于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系該所合伙人,?尤其擅長處理重大責任事故罪等生產安全類刑事案件?,并在企業刑事風險防控領域擁有豐富經驗。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