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院報|來源
伴隨網絡直播行業的興起,“主播”成為熱門工作之一,吸引了大量年輕人投身此行業。一些公司從中窺探“商機”,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易于操控的特點與之簽訂直播協議,后又因履約爭議向未成年人索賠高額違約金。近日,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經紀公司與未成年主播因履約引發的合同糾紛案,法院經審理認定直播合同未經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認導致合同無效,經紀公司要求主播承擔高額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01?
未成年人私自簽訂直播演藝合同
16歲的哈薩克族姑娘小胡來自新疆,正值青春年華的她通過網絡了解到主播行業是當下熱門職業,懷揣著“明星夢”的她瞞著父母,只身前往江蘇省南京市,欲從事網絡主播工作。
2023年9月2日,小胡與南京某傳媒公司簽訂藝人獨家合作協議,約定小胡自愿成為該傳媒公司旗下簽約藝人,公司為小胡的互聯網直播演藝、網絡影視作品、廣告代言等活動提供獨家經紀服務。傳媒公司和小胡約定線上直播禮物收益按四六比例分成,商業演出、廣告代言等活動收益按六四比例分成,合作期限兩年。協議對單次直播時長及每月直播天數均作出約定,如果小胡的單次直播時長少于3小時或每月直播時長少于156小時,傳媒公司有權按照當月總收入30%或500元每天標準扣除相應收入。此外,該協議還約定如小胡提前解除或終止協議,需賠償傳媒公司拍攝費、簽約費等損失,并按照合同期內月最高收益×合同剩余月數×1.3倍來賠償公司預期可得利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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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小胡簽約時未滿18周歲,南京某傳媒公司要求小胡將協議內容告知其監護人,并提交《監護人同意簽約函》。小胡遂讓其姐姐代書一份《監護人同意簽約函》交給公司,傳媒公司收到上述函件后未核實簽字的真實性,隨后要求小胡進行直播。
02?
停播發生爭議?????????????
直播合同履行過程中,南京某傳媒公司為小胡拍攝宣傳視頻,并為小胡建立微信群傳授直播技巧。此外,因小胡無處居住,傳媒公司為包括小胡在內的多名主播租賃房屋,并支付小胡簽約費5000元。
合同履行約一個月,由于直播時間過長、工作強度過高等原因,年輕的小胡無法承受工作壓力,遂趁著國慶節假期返回新疆,此時小胡的母親才知道女兒從事網絡主播工作,并明確表示反對。
國慶節過后,傳媒公司多次聯系小胡要求繼續直播,小胡表示因其母親反對無法繼續直播。雙方協商未果,傳媒公司遂訴至六合區法院要求小胡賠償違約金,包括預期可得利益100700元,房租、簽約費、拍攝費等損失20700元。
03?
法院判決
鑒于該案涉及未成年人利益和當前流行的網絡直播行業,雙方在庭審現場圍繞案件焦點問題展開激烈辯論。六合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案涉直播合同的法律效力及違約金標準是否過高。
法官認為,小胡簽訂合同時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無證據證明其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案涉合同與提供網絡直播服務相關,內容篇幅、體例結構、條文字義等內容與小胡的認知水平、社會經驗、風險意識等智力狀況不相適應,且條文載明的違約金標準過高,合同簽訂和履行不屬于小胡可以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
法官認為,傳媒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僅要求小胡自行提供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材料,在小胡提供非法定代理人簽字的書面材料后,傳媒公司未核實簽字人身份及《監護人同意簽約函》內容真實性,未妥善履行審慎審查義務,存在過錯,進而導致合同無效。因合同無效,公司要求小胡承擔預期可得利益損失100700元不予支持。
庭審中,經法官釋明上述裁判理由,南京某傳媒公司主動撤回對高額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但仍堅持要求小胡賠償房租、簽約費、拍攝費等違約損失。
法官認為,合同無效后,小胡從公司收取的簽約費5000元應予返還。鑒于小胡已工作一個月時間,傳媒公司未支付1377.9元直播收益,扣除該直播收益后小胡應返還差額部分3622.1元。南京某傳媒公司雖在房租、拍攝等方面實際投入了成本,但傳媒公司本身亦系小胡直播行為的獲益方,故法院綜合合同簽約背景、履約程度、雙方過錯程度、保護未成年人等因素,酌定小胡賠償損失500元,剩余損失由南京某傳媒公司自擔。一審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04?
案后余思
規范網絡直播 加強未成年人保護
張凌
2025年7月21日,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發布的第56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25年6月,我國網民規模已達11.23億人,互聯網普及率提升至79.7%。隨著網民規模的日趨龐大,以及移動互聯網新技術新應用的迭代升級,網絡直播行業進入快速發展階段,做主播、當“網紅”逐漸成為一種潮流。在這一潮流裹挾下,未成年人違規提供直播服務、出鏡短視頻等現象屢見不鮮。
為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國家相關部門先后出臺多部法律法規,嚴控未成年人從事網絡直播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者賬號注冊服務;為年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者賬號注冊服務時,應當對其身份信息進行認證,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據此,網絡直播服務機構需謹慎簽訂涉未成年人直播合同,安排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直播會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導致合同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規定,年滿十六周歲不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經紀公司與其簽約需征得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若未成年人單獨簽約則合同效力待定,法定代理人可拒絕追認導致合同無效。
法官在辦理該案中,經關聯案件檢索發現,2024年2月至2025年6月,南京某傳媒公司在南京市基層法院向包括本案小胡在內的33名主播起訴索賠違約金,這些主播多為剛剛走出校門的學生,由于直播壓力大、收入不高等因素,多數主播開播后難以適應工作強度導致停播,進而被傳媒公司起訴違約賠償。因此,法官提醒,直播行業并非像外表看起來那么光鮮亮麗、輕松自在,需根據自己擅長領域選擇適合自己的職業。
為切實規范網絡直播行業,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共建文明健康的網絡直播環境,法官建議:
一方面,嚴格落實直播平臺審查職責,直播平臺應健全未成年人保護機制,多方位監控未成年人直播情況,建立未成年人冒用他人賬號直播預警系統,核驗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主播的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書,對未成年人直播時長、內容等進行監管,禁止未成年人深夜直播、單日超長時間直播等。同時,直播平臺應向未成年人用戶提供“青少年模式”,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直播,屏蔽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直播內容。
另一方面,學校應開展未成年人網絡素養教育,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網絡價值觀,自覺遠離網絡直播不良誘惑。監護人要配合學校依法履行教育責任,不縱容、不協助孩子突破法律限制,不違規打造“娃娃主播”。未成年人也應遵守法律法規及直播平臺規定,不得通過借用家長等成年人身份信息規避監管違規開播。優化未成年人網絡直播環境是一項長期且艱巨的任務,需要社會各界各司其職、共同努力,合力護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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