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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2019年11月,李偉、王芳夫婦打算出售位于房山的一號房屋,用于置換海淀的二號房屋。
在甲公司居間下,他們與買家趙靜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總價315萬元,趙靜需于簽約當日支付定金2萬元,次日再付3萬元,并在十日內支付首付款110萬元。
簽約當天,趙靜支付了2萬元定金。
但第二天,她突然表示:“買不起,不買了。”
更麻煩的是——
李偉夫婦已基于對這筆交易的信任,在次日與他人簽訂了海淀二號房屋的購房合同,總價405萬元,需在11月30日前支付243萬元首付款。
因趙靜違約,李偉夫婦首付款落空,不得不以年化10%的利率向親友借款200萬元,才勉強完成海淀購房。
不僅如此,因一號房屋未能及時售出,他們在購買二號房屋時被認定為“二套房”,多繳契稅8.1萬元,后續出售一號房屋還需繳納25萬余元個人所得稅。
李偉夫婦多次聯系趙靜協商解約及賠償,均無回應。
無奈之下,他們起訴至法院,要求:
解除合同;
趙靜按合同約定支付61萬元違約金(總價20%減去已付2萬);
賠償多繳的契稅損失8.1萬元。
趙靜辯稱:
“我只是幫朋友于磊代簽合同,實際購房人是他,責任應由于磊承擔。”
她還提交了一份“委托書”,稱自己只是“借名”簽字。
但法院查明:
合同上買受人明確寫的是“趙靜”;
簽約時于磊本人就在現場,卻未簽字;
中介和賣方均不知曉所謂“代持”安排;
趙靜自認“因對方無購房資格,所以用我名字”。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確認合同于2020年6月29日解除;
? 趙靜構成根本違約,賠償違約金13萬元(已扣除2萬元定金);
? 駁回其他訴訟請求(包括契稅損失)。
法院說理
法院指出,本案有三個關鍵點:
第一,合同主體明確,趙靜是真實買受人。
雖然她聲稱是“代簽”,但合同未注明代理關系,且其自述“因購房資格問題用我名字”,這更符合借名買房特征,而非委托代理。
即便存在借名關系,也僅在趙靜與于磊之間有效,不能對抗善意賣方。
第二,趙靜行為構成根本違約。
合同明確約定逾期付款超15日,賣方有權解約并主張20%違約金。
趙靜僅付2萬元后徹底失聯,明顯違反合同義務。
第三,違約金應合理調整。
雖然合同約定63萬元違約金,但法院綜合考慮:
趙靜違約時間較短(簽約后兩天即表示不買);
賣方雖有損失,但已通過借款完成置換;
多繳契稅等損失可納入違約金整體考量。
因此,酌定違約金為15萬元,扣除已付2萬元,實付13萬元。
律師提示
這個案例給買賣雙方都敲響了警鐘:
對賣方:
若出售房屋用于置換,務必在合同中注明“買方知悉本交易系賣方置換所需”;
保留新購房合同、貸款記錄、稅費憑證,作為損失證據;
遇到買家違約,及時發函催告并起訴,避免損失擴大。
對買方:
不要輕易“借名”或“代簽”!一旦簽字,就是法律上的買受人,需獨立擔責;
若確因資格問題需借名,應與出名人、賣方三方簽署書面協議,否則風險極高;
簽約前務必評估自身履約能力,臨時反悔代價巨大。
法院雖支持違約金,但可能不會全額支持合同約定的高額違約金,而是根據實際損失酌定。
因此,預防違約比事后索賠更重要。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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