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人社局印發《天津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第二版)》(以下簡稱《基準表(第二版)》)。
其中包含了人社領域具有裁量空間的50項行政處罰職權事項以及69個違法行為,每個違法行為明確了法律依據、處罰依據、法定罰則、裁量階次、適用情節和處罰標準等內容。例如:
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招用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違反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未履行查詢義務,或者招用、繼續聘用具有相關違法犯罪記錄人員的,由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職業中介機構發布的就業信息中包含歧視性內容,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職業中介機構、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違法向勞動者收取押金,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職業中介機構在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后未向勞動者退還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在招錄(聘)過程中以性別為由拒絕錄(聘)用婦女或者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錄(聘)用標準的行為;用人單位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用人單位在女職工懷孕以及依法享受產假期間,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用人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基準表(第二版)》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將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立、改、廢情況動態調整。《天津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第一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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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天津市人社局官網
編輯/廖蕓卿
審簽/王慧瑩
監制/喬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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