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們的工資終于有了著落……”近日,四川省崇州市某管業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握著檢察官的手,一個勁兒地感謝檢察機關為他的企業排了憂解了難。
某水務公司長期拖欠某管業公司300余萬元貨款,導致某管業公司資金鏈幾近斷裂,直接影響到工人工資發放和企業正常經營。在多次催要無果后,2025年9月,某管業公司將某水務公司起訴至崇州市法院。
案件審理過程中,某水務公司以應由被告住所地(四川省筠連縣)法院管轄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崇州市法院認為該管轄權異議申請屬于不予審查的情形,于2025年10月16日開庭審理此案。某水務公司遂以崇州市法院存在程序違法情形為由,向崇州市檢察院申請監督。
崇州市檢察院受案后,經初步審查發現,崇州市法院對本案依法具有管轄權。經調查核實,某管業公司的核心訴求是,希望在春節前回籠資金用于支付工人工資,而某水務公司欠付貨款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若糾纏于程序,案件可能陷入漫長的訴訟流程,既增加企業訟累,也不利于矛盾化解,無法實質解決企業緊迫的經營困境。”檢察官在全面審查后認為,應將工作重點轉向實質性化解糾紛。得知某水務公司也面臨經營困難后,檢察官耐心地對該公司負責人釋法說理:“我們理解企業目前面臨的困難,但如果你們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公司在招投標、銀行貸款等方面都會受到限制,這對企業的長遠發展影響更大。而且,某管業公司討要欠款是為了發放工人工資,保障工人的基本生活,這個要求合法合理。”
面對某管業公司,檢察官則從合作共贏的角度進行引導:“我們核查過某水務公司的經營狀況,他們確實遇到暫時的資金周轉困難。如果你們能夠給予一定的寬限期,既能保障工人工資發放,又能維系今后和對方的合作關系,這比通過漫長訴訟消耗企業精力更為可取。”
了解到兩家公司曾合作多年,檢察官進一步開解道:“你們合作多年,彼此知根知底。水務公司不是沒有履約意愿,而是需要時間周轉;管業公司也希望能夠繼續合作,而不僅僅是追回欠款。我們何不尋求一個既能解決眼前困難,又能維系未來合作的方案?”這番話讓雙方態度都發生了轉變。檢察官又提出,“既然水務公司認可欠款事實,是否可以考慮先支付部分款項解決工人工資問題?”
經過耐心細致的溝通,在檢察官的見證下,雙方最終達成和解:某水務公司在春節前先行支付100萬元,用于某管業公司發放工人工資,剩余款項在2026年分期支付。崇州市法院對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予以確認,并于2025年11月12日制作民事調解書。隨著民事調解書的送達,某水務公司也主動撤回了監督申請。
來源: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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