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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
很多 HR 都遇到過這種事:員工發現工資少了幾百塊,第一反應不是來問清楚,直接一句話甩過來:「你們克扣工資,要給我補償金。」
HR好說歹說,最后員工一句都聽不進。
最后,員工起訴公司,要求賠償金。那么到底公司要不要給補償金嗎?
最近廣東高院一個判例,更好的說明了問題。
廣東高院最近這份裁定,給了一個很現實、也很扎心的答案。
這起案件里,員工劉某某主張:公司克扣工資544元工資,自己因此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院最終認定的事實是:公司確實少發了劉某某2023年7月工資 544 元,這筆錢,公司要補。
法院的關鍵判斷:這算不算「克扣工資」?
很多人以為,只要沒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就等于克扣工資。
但法院沒有這么「機械」。
廣東高院在裁定中用了一個非常關鍵的判斷標準:該部分工資差額金額較小,不足以證明用人單位主觀上存在欠付勞動報酬的故意。
這句話什么意思?
翻成人話就是:是少發了,但不像是「故意不給」更像是核算、計件、操作層面的瑕疵。
性質不夠重。
因為員工主張的是:以「克扣工資」為由,被迫解除勞動合同。
這在法律上,對應的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司法實踐里,法院并不是只看「有沒有差額」,還會看三件事:
1、差額大不大
2、是否持續發生
3、能不能看出用人單位的主觀惡意或放任
這起案子里:金額:544 元;次數:單月。
情形:計件工資核算爭議。
法院的結論是:不夠支撐「被迫解除」這種重后果。
員工其他理由,也沒撐住。
說公司還欠加班費?
法院直接否了。
原因很簡單:劉某某實行的是計件工資,公司支付的工資已包含其應得的勞動報酬,主張周日加班費,證據不足。
說公司調崗是逼退?
也沒被支持。
法院查合同發現:合同只寫了「操作工」,沒限定具體工序,調整后崗位性質沒變。
基本工資也沒降,員工也拿不出證據證明公司惡意調整。
所以,這條理由同樣不成立。
法院最終態度:錢補,但補償金不給
廣東高院最終明確:工資差額 544 元 → 應補。
但不足以認定公司存在克扣工資的主觀故意,員工以此為由主張被迫解除并要求經濟補償金 → 不支持。
法院現在越來越警惕一種行為,這好像也成為了一個風向:拿一個輕微瑕疵,去撬一個重型后果。
希望對你有啟發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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