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影視公司拖欠劇組人員酬金,聯合出品方之間所簽合同中約定對拍攝事務共同負責,劇組人員能否要求聯合出品方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甲乙簽訂《導演聘用合同》,約定甲聘用乙為其出品的影片導演,酬金為80萬元,因融資不利,拍攝期間,影片被迫停機,雙方簽訂《確認函》,確認甲尚欠乙酬金20萬元,于3個月內付清。逾期,甲無清償行為。丙系影片的投資方,甲、丙簽訂的《影片聯合投資合同》約定,雙方共同拍攝制作影片,拍攝資金由雙方開設共管賬戶共同管理,對于與劇組人員簽訂的合同,由雙方共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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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乙能否訴請丙與甲對其拖欠的酬金承擔連帶責任?
評析
本文認為,若乙依據甲丙簽訂《影片聯合投資合同》來向丙主張權利,則欠缺法律依據。
首先,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乙債權存在的依據是《確認函》,而《確認函》的當事人是甲與乙,即甲向乙作出承擔給付義務的承諾,丙并非《確認函》當事人,并未向乙作出給付承諾。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確認函》對丙無法律約束力,乙依據《確認函》向丙主張權利,欠缺法律依據。盡管《影片聯合投資合同》中約定,甲丙對拍攝產生的債務共同負責,但前述債務是丙對甲負擔,甲系債權人,乙并非《影片聯合投資合同》的當事人,乙依據《影片聯合投資合同》向丙主張權利,欠缺法律依據。故而,若嚴格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乙無權要求丙與甲對未付的酬金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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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連帶責任需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明確約定。盡管《影片聯合投資合同》中約定,對于與劇組人員簽訂的合同,由雙方共同負責,但共同負責并未明確約定對乙承擔連帶責任,不符合前述規定的“當事人明確約定”的法定情形。
那么,在何種情形下,乙的主張能夠成立呢?
本文認為,可能包含如下情形:
首先,合同雖未明確約定連帶責任,但根據實際履行情況可以得出承擔連帶責任的含義。《影片聯合投資合同》約定對于與劇組人員簽訂的合同,由甲丙共同負責,未約定承擔連帶責任,但若前述合同由甲丙共同參與簽訂及履行,只是以甲名義單獨簽約,且丙對于此類合同產生的債務,均有相同或類似約定,而丙與甲存在承擔連帶責任的表示或行為,則可說明,“共同負責”實際是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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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甲丙之間系合伙關系。盡管甲乙之間簽訂有聯合投資協議,但如果所拍攝的是系列電影,雙方之間系為共同事業的目的而合作,存在構成合伙關系的情形,或者二者之間還存在合伙合同,那么對于合伙債務,應承擔連帶責任。
再次,丙構成對債務的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52條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債務加入,在法律上稱為“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加入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原已存在的債務關系中,與原債務人共同向債權人負擔同一內容債務的法律行為。若丙與甲約定加入債務,同時告知了乙,或者丙向乙表示愿意加入債務,乙未反對,前述情形構成債的加入,丙與甲應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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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單方允諾,影片拍攝中,應是甲丙共同處理拍攝事務,若對乙的債務產生后,甲無力清償,丙作為聯合出品方,基于利害關系,直接向乙作出過清償表示,那么其單方允諾也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甲丙之間具有需承擔連帶責任的關聯關系,如丙系甲唯一股東,二者之間財產混淆,導致甲法人人格被否認,或者甲與丙之間具有深度關聯關系,丙系甲控股股東,而甲無法清償對乙債務的原因,是丙濫用股東權利將財產惡意轉移,導致甲無法清償債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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