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關于如何計算土地
違法行為追訴時效的答復》
〔1997〕法行字第26號
國土資源部:
你部(原國家土地管理局)〔1997〕國土〔法〕字第135號《關于如何計算土地違法行為追訴時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并征求全國人大法工委的意見,答復如下:
對非法占用土地的違法行為,在未恢復原狀之前,應視為具有繼續狀態,其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應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從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破壞耕地的違法行為是否具有連續或繼續狀態,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區別對待。
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六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六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行政處罰追責期限的規定。
追責期限是行政處罰中的一項重要制度,1996年行政處罰法規定了追責期限,這次修法作了進一步補充完善。行政處罰追責期限,是指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的最長期限。超過該追責期限,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一、規定追責期限的必要性
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懲處違法行為,追究行政違法行為當事人行政責任的一種重要方式,其功能作用是維護行政管理秩序,實現行政管理目的。從制度層面看,行政處罰是手段,行政管理秩序是目的。因此,行政處罰服從、服務于行政管理目的,發揮懲戒、威懾和教育、預防等綜合功能,既不能搞“一刀切”處罰、一律從嚴,甚至為處罰而處罰,也不能搞懶政怠政、一律從輕處罰。行政處罰追責期限的規定,更多體現了行政處罰教育、預防的功能作用。在追責期限內,行政機關未發現違法行為,一方面很大程度上說明該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影響面較小,這種情況下教育應當優先于懲戒,不再予以行政處罰;另一方面當事人也未再從事違法行為,行政法律關系已趨于穩定,行政管理秩序得到了維護,沒有必要予以懲戒。刑法中有追訴期限的規定。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都是國家對違法行為當事人的懲處,較刑事處罰而言,行政處罰針對的違法行為相對較輕,為體現行政權力的“溫度”和人性化執法,應當規定追責期限。
二、追責期限的具體內容
追責期限分為三個層面:一是在一般情況下,行政處罰追責期限為2年;二是在特定情況下,追責期限為5年;三是其他法律可以根據本領域的實際情況對追責期限作出特別規定。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2條第1款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稅收征收管理法第86條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5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需要指出的是,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無權對追責期限作出特別規定。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加大重點領域處罰力度”的要求,根據有關部門的意見,這次修法增加了“五年”的追責期限規定。5年追責期限的適用情形是“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領域較多,典型如食品、藥品、環境保護等,涉及金融安全的主要是證券、銀行、保險等金融管理領域。如果行政違法行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適用5年的追責期限規定。
三、追責期限的起算點
無論是2年還是5年的追責期限,都涉及追責期限從哪個時間點起算的問題。根據本條規定,追責期限的起算點為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發生之日。實踐中,多數違法行為是一次性完成的,其發生之日較為明確,但也存在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情形,這時應當以行為終了之日為追責期限的起算點。所謂連續狀態,是指違法行為人基于同一個違法故意,實施數個同一種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之間間隔了一段時間,如多次出售假藥、劣藥。所謂繼續狀態,是指違法行為較為復雜,不是一次性完成的,而是從開始到完成需經過一段時間。如違法建設行為,從著手建設開始到建成需經歷較長一段時間。
來源:法信
轉自:環食藥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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