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閔行區浦江鎮居民楊女士向媒體反映,其位于浦江鎮杜行東街22號的兩處房產在動遷過程中,被當地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所按單一產權合并處理,其父名下1988年購買的售后公房的獨立補償資格被否定,且在未簽署任何安置協議的情況下,房屋先后遭遇停水停電、入戶門損毀、通道設障等情況,最終于2025年12月25日晚遭遇拆除。楊女士認為相關部門在動遷過程中存在違規不當情形,其已向相關部門反映但截至目前,仍未獲明確答復。
據楊女士陳述,其父親名下兩處房產權屬清晰且類型不同:樓上為1988年購買的面積為21.28平方的售后公房;
樓下29㎡平房于1992年登記為《上海市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滬集宅(上杜)字第杜居-18號,該證僅對?集體土地上宅基地使用權?具有法律效力,該證登記面積、用途、權利人均明確限定于樓下平房,?不具備覆蓋樓上售后產權房的法律效力。?
按照相關規定,兩類房產分屬不同權屬類型,動遷時應獨立核算補償。但楊女士稱,浦江鎮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所未出具相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書面審核批文,僅口頭告知:兩處房產合并認定為單一產權,并于2024年1月9日涉事樓上房屋在未上門測量與評估,對表格內容不知情情況下被浦江鎮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所等部門蓋章確認,并被納入面積認定公示范圍。直接導致售后公房的補償資格被排除,相關補償權益無法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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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女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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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女士提供)
1988年購買的發票 該房屋雖于1992年因行政登記失誤誤填宅基地申請表,因土地性質不符(國有 vs 集體)未獲審核,其?從未取得宅基地權屬證明?,故其產權始終獨立于任何宅基地房屋。(附2-2表)
楊女士表示,2025年11月6日與動遷工作組溝通時,發現一份2024年1月9日《應安置人口、建筑面積認定核準表》。其對該表格的合法性、真實性質疑:表格未經合法安置人簽字確認卻被用作補償面積認定依據,不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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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核準表 圖三 (楊女士提供)
楊女士指稱,2025年12月25日晚房屋遭遇拆除,從而直接導致其喪失居住條件。楊女士反映,截至目前,閔行區浦江鎮上級部門及下屬動遷辦等單位仍未向其出具任何合法文件及相關合法審核批文來證明兩類不同權屬的上下樓房產可合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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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樓拆除 圖四 (楊女士提供)
楊女士就動遷處理問題向相關部門正式反映,認為案涉動遷過程中存在多項違規不當情形,已實質造成其合法財產權益受到損害:其一,動遷部門違規合并處理不同土地性質房屋。售后公房(國有土地上房屋)與農村宅基地房(集體土地上房屋)分屬不同土地性質,本應適用不同法律規范分別處理,但動遷部門強行將二者合并處置。該行為既與《土地管理法》關于土地分類管理的核心規定相悖,亦與《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上海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確立的法定區分原則相抵觸;其二,補償認定依據存在程序與事實雙重瑕疵。案涉《應安置人口、建筑面積認定核準表》未經當事人確認,便被直接用作補償認定的核心依據,不僅程序違規,更存在事實認定存在偏差等問題;其三,將信訪答復作為安置補償依據。動遷協議屬于民事合同或行政協議,其法律依據應為征收決定、補償方案等法定程序文件,而非信訪答復;依據《信訪工作條例》第二十條,信訪答復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不能替代法定征收補償程序;《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補償應由市、縣級上級部門依法作出補償決定、程序必須公開、合法。根據相關條例,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僅為程序性回應,不創設、不改變當事人權利義務,不屬于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決定,不能作為簽署補償協議的依據,而動遷部門此舉已直接侵害楊女士合法財產權益;此外,動遷部門未依照程序履行責任,便實施停水停電、拆除房屋等行為,損害基本生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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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箱拆除 圖五 (楊女士提供)
基于上述情形,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楊女士提出以下請求:一是請求責令浦江鎮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所撤銷案涉《應安置人口、建筑面積認定核準表》,在依法重新核定房產補償范圍的基礎上,恢復售后公房的獨立補償資格;二是要求對案涉文件的審核確認及面積認定全流程開展責任倒查,對其中存在違規情形的責任人員,依規予以追責處理;三是針對上述違法行政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申請合規賠償。
動遷工作關乎群眾切身利益,期待相關部門能以負責任的態度深入核查,依法糾正可能存在的違規行為,切實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截至今日,楊女士的相關訴求仍未得到官方部門直接回應。
事件后續進展,媒體持續關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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