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東日照東港區兩城街道聯合村,一起圍繞 178 畝集體土地展開的承包糾紛,近期受到社會廣泛關注。2009 年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的簽訂與履行過程中,出現了面積計量差異、費用標準爭議等問題,后續合同被依法認定無效后,村集體在追索損失與應對賠償訴求過程中面臨的系列情況,不僅折射出農村集體資產監管中的待完善之處,也成為當地村民維護集體權益的重要事件。
一份承包合同的簽訂背景與程序爭議
2009 年 3 月,聯合村時任部分村委成員與非本村人員董某才、許某祥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約定將村集體 103 畝山場(此前為村民口糧地、基本農田)發包給二人用于茶園建設,承包期限 30 年,承包費為 200 元 / 畝 / 年,分三次繳納。合同簽訂 4 天后,雙方又簽訂補充要件,允許承包方從事林木育苗等經營活動,該補充要件存在未加蓋村委公章、部分村委成員未在場卻被代簽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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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與補充要件,當事人提供)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關規定,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個人,需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代表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部門批準。據了解,上述合同簽訂時未召開村民大會討論,未履行相應民主議定程序,多數村民當時并不知情。2009 年 11 月,村委會曾因合同違反民主程序起訴要求確認無效,后撤回起訴,這一過程也引發了對合同簽訂程序合規性的討論。
合同后續被依法認定無效后,關于責任劃分的問題受到關注。相關方面認為,前任村委成員在合同簽訂中存在程序違規操作,承包方在簽訂合同時也未充分履行審查義務,雙方均存在過錯。但當前村委會及全體村民需承擔相關責任的情況,是否符合 “過錯與責任相匹配” 的法律原則,成為爭議焦點之一。
合同履行中的爭議與司法程序推進
合同履行期間,承包方未能按約定按時繳納第二筆承包費,本該于 2018 年前繳納的費用,直至 2023 年才補齊。2023 年 11 月,村委會發現承包方實際占用土地面積可能超出合同約定,且存在土地用途變更等情況,遂發出《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催告函》,雙方糾紛正式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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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票據,第二筆承包費拖延5年才補齊,當事人提供)
2024 年 5 月,法院裁定案涉合同及補充要件無效;同年 7 月,終審判決維持這一結果。2024 年 9 月,村委會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承包方騰退土地,并按實際占用的 178 畝土地、參照周邊 800 元 / 畝 / 年的市場價格支付占用費;與此同時,承包方提起反訴,要求村委會退還承包費并賠償損失 510 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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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簽訂程序違規,被認定無效,當事人提供)
經法院委托專業機構測繪,案涉土地實際總面積為 178.3036 畝,超出合同約定面積;地上附著物及經濟苗木經評估價值為 448.97 萬元。2025 年 7 月,法院一審判決作出如下判定:一是判令董才、許祥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內騰退案涉土地并退還村委會;二是村委會需按 20600 元 / 年標準,在扣除承包方實際占用土地期間產生的占用費后,向二人退還承包費(以 412000 元為基數計算);三是村委會需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董才、許祥地上附著物及苗木損失 1885674 元;四是駁回村委會其他訴訟請求及承包方其他反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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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鑒定土地實際面積為178.3036畝,遠超合同約定的103畝,當事人提供)
一審判決后,村委會對結果不服,于 2025 年 11 月向法院申請再審,目前相關程序仍在推進中。此外,承包方已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村委會名下銀行賬戶 300 萬元存款被凍結,對村集體日常運轉造成一定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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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按合同約定標準計費,同時要求賠償188.5674萬元,當事人提供)
糾紛中的核心爭議點梳理
爭議一:合同無效后的責任劃分
現有判決中,村集體被判定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而承包方作為長期使用土地的一方,其過錯是否被充分考量成為討論焦點。部分觀點認為,現任村民不應為前任村委的過錯承擔主要責任,責任劃分應更充分體現 “過錯與責任相匹配” 原則。
爭議二:土地面積與費用標準認定
專業測繪顯示承包方實際占地 178.3036 畝,但判決仍按合同約定的 103 畝計算占用費,75 畝的面積差異是否影響集體資產收益,引發關注。同時,200 元 / 畝 / 年的費用標準沿用 2009 年約定,未參照當前周邊 800 元 / 畝 / 年的市場價格,也成為爭議內容之一,有觀點認為這一標準可能導致集體資產收益受損。
爭議三:賠償金額的計算依據
一審判決中,參照地上附著物及苗木評估價 448.97 萬元的一定比例,判令村委會賠償 188.5674 萬元。對此,相關方面提出疑問:一是承包方已使用土地 16 年并獲得經營收益,評估價值是否應扣除已獲收益部分;二是評估報告的出具時間、評估時點選擇等是否客觀合理;三是苗木種植對土壤造成的影響及后續復耕成本未被納入考量,可能導致村集體面臨 “受損又賠付” 的雙重壓力。
爭議四:承包方行為的合規性審查
承包方在使用土地過程中,存在實際占用面積超出合同約定、改變土地用途(從茶園轉為林木育苗)的情況,相關行為是否應被認定為違規并承擔相應責任,目前尚未有明確結論,集體土地權益的全面保護問題待進一步明確。
爭議五:證據采信與裁判平衡
村委會提交的土地整理公示、周邊承包合同等證據未被充分采信,而承包方部分存在矛盾、形式有待完善的證據卻獲得認可,這一證據采信過程引發對裁判公正性的討論。同時,承包方存在拖欠承包費的先行違約行為,且已實際占用土地 16 年并獲得收益,卻未被要求按實際面積補繳費用或按市場價補足差額,裁判結果是否充分平衡各方利益,成為關注重點。
村民的合理訴求與集體資產保護期待
作為村集體利益的代表,聯合村村委會及全體村民提出了多項訴求,希望在后續司法程序中得到回應:
- 按照專業測繪確定的 178.3036 畝實際土地面積,重新計算承包方應繳納的占用費,彌補集體資產收益損失;
- 參照周邊同期 800 元 / 畝 / 年的土地承包市場價格,調整占用費計算標準,確保符合市場公平原則;
- 核算承包方損失時,應扣除其 16 年土地使用期間獲得的實際收益,再確定合理賠償金額;
- 要求承包方承擔土地復耕費用,彌補苗木種植、移植過程中對土壤造成的破壞;
- 對原村委成員在合同簽訂過程中的違規行為、承包方拖欠承包費的違約行為進行調查,依法追究相關責任,維護村集體合法權益。
農村集體土地是村民共同的資產,關乎村民長遠利益與農村經濟發展基礎。此次聯合村集體土地糾紛的處理過程,不僅是一起個案的司法解決,更對農村集體資產監管規范、基層治理程序完善具有參考意義。目前,村委會已申請再審,后續進展將持續受到社會關注,人們期待通過合法合規的途徑,妥善解決糾紛,保障村集體資產安全,為農村集體資產保護提供更清晰的實踐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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