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多年前,村集體代表未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 2/3 以上成員或 2/3 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也未報鎮人民政府批準,就將集體土地對外發包了。現在能否依據《土地承包法》第52條第一款的規定,主張這份土地承包合同無效呢?
也迪律師解答
判斷該合同效力不能簡單依據《土地承包法》第52條第一款直接認定無效,需結合法律性質與司法實踐綜合考量,同時兼顧交易穩定與營商環境保護。
首先,《土地承包法》第52條第一款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和政府批準要求,屬于管理性強制性規定,而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法律并未明確違反該條款必然導致合同無效。村民小組作為集體土地管理主體,若合同有其負責人簽字、村集體蓋章確認,且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便具備合同成立的基礎要件。
其次,司法實踐中更注重平衡集體利益與交易安全 —— 合同是維系市場主體的紐帶,穩定的合同關系是良性營商環境的前提。若承包方已實際占有土地多年,投入大量勞力、財力進行經營,且林業部門在審批相關經營權時已進行公告,村民當時未提出異議,多年后再主張合同無效,難以認定存在惡意串通損害集體利益的情形。法院通常會綜合合同履行情況、第三方是否善意、是否損害集體核心利益等因素,而非僅憑程序性瑕疵否定合同效力。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