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張某參加喪宴后,醉酒駕駛二輪電動車返家途中,未遵守有關交通安全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張某經救治無效死亡。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張某家屬將宴席組織者及同桌就餐者起訴至法院,索賠26萬余元。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二審判決書,一審、二審法院均駁回了張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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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意配圖 圖據圖蟲創意
一審法院認定:張某系1974年8月27日出生。2022年6月4日,被告劉某父親去世,張某前往參加喪禮。喪禮期間,被告劉某委托被告賈某幫忙預定喪宴酒店,組織參加喪禮的人員就餐。劉某因主持喪事,未參加喪宴。
2022年6月5日中午和晚上,張某前往某酒店參加喪宴,晚上宴席結束后,張某駕駛二輪電動車返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張某的血液酒精鑒定為191.82mg/100ml,其醉酒后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未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是造成事故發生的原因。事故發生當晚,張某被送至秦皇島市某醫院救治,診斷為多發性大腦挫裂傷,經救治無效,于6月11日11時33分死亡。
2025年,張某家屬將宴席組織者及同桌就餐者劉某、周某、賈某三人起訴至北戴河區人民法院,索賠經濟損失26萬余元。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的賠償責任認定應當符合過錯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即行為人實施了違法行為、主觀上存在過錯、被侵權人有損害后果、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首先,在我國類似喪宴中,主家為賓客準備酒水助興符合傳統的風俗習慣,賓客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是否飲酒。本案中,賈某受被告劉某的委托,組織參加喪禮的親友就餐,張某作為被告劉某的親友參加喪宴,屬善意的正常社會交往,且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任一被告在席間對張某有強迫性勸酒行為;其次,被告劉某為父親去世舉辦喪宴,宴請本身并不存在過錯,但作為喪宴組織者,對參加喪宴人員負有一定的注意、提醒等安全保障義務,但該保障義務有其范圍和界限。
被告劉某當天組織的喪宴,不同于普通朋友間的相約聚餐飲酒,參加人員相對較多,且不特定,被告劉某作為逝者兒子,在喪禮未結束期間,守在喪禮現場未參加期間的喪宴而委托他人組織喪禮期間的就餐符合正常風俗情理。而被告賈某作為喪禮期間就餐組織者不可能自始至終固定在同一桌上照顧親朋好友,因此,宴請組織者對于參加喪禮人員所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應限定在合理限度范圍內,對參宴人員的注意義務不應無限擴大。在離席時判斷賓客是否醉酒也應以普通人的一般性認識為合理限度,這種判斷有別于酒精在血液中含量為依據的醫學上的狀態認定。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張某在離席返家時存在不能自制的醉酒狀態。同時,張某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明知自己飲酒的情況下放任自己的行為,仍堅持酒后騎車回家,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綜上,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并無證據證實任一被告對張某有強迫性勸酒行為,被告劉某、賈某、周某作為宴席組織者及同桌就餐者已盡到了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故原告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綜上,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張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張某家屬不服上訴。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2025年12月29日,該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 鄧旆光
審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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