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葉海燕
離異男子與女子在街頭乞討時偶遇,戀愛期間,男子向女子轉賬超11萬元,卻發現女子尚未離婚。男子將女子告上法庭,要求返還不當得利,一審法院判決女方返還80%后,女方不服判決提起上訴。1月16日,封面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寧夏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對該案作出民事判決。
判決書顯示,2020年10月,貴州的彭先生在青海西寧街頭乞討時,與來自寧夏同為乞討人員的張女士偶遇認識。彼時,彭先生已離異,張女士也稱自己與前夫離婚,雙方建立戀愛關系并以夫妻名義同居。張女士向彭先生索要彩禮20余萬,2024年7月,男方先后轉賬11.19萬元。同年,二人感情破裂,且男方發現張女士與丈夫的婚姻關系仍處存續狀態。
分手后,彭先生索要錢款未果,指責女方是以結婚為名索要彩禮,利用感情騙取錢財,一氣之下將其起訴至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款11.19萬元。法院判決,酌定由被告向原告返還已支付彩禮的80%,即89536元。
對于該筆款項,張女士并不認為是彩禮。二人在五年間共同乞討,合計收入32萬元,她主張這筆錢是“共同乞討所得及保姆費”。張女士不服一審判決,向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25年9月16日,二審法院對該案進行公開審理。法院認為,張女士未提交相關證據證實案涉款項是“共同乞討所得及保姆費”,而彭先生提交的證據,足以證實轉款的目的是締結婚姻而進行贈與。9月25日,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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