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當一項關乎生態保護的宏大工程,如衢州跨鄉鎮國家公園整治,涉及150戶家庭需要搬遷時,它所帶來的不僅是一張張補償協議,更是一場多元利益與復雜情感的交響。在這部交響樂中,每戶家庭都是一個獨特的聲部:有人關注補償價格,有人執著安置區位,有人憂慮未來生計,有人難舍故土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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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如此紛繁的“差異化訴求”,一個關鍵的制度裝置被寄予厚望——聽證程序。然而,人們不禁要問:一個旨在“統一聽取意見”的聽證會,如何能真正聽見并有效吸納這些千差萬別、甚至彼此矛盾的個體聲音?它如何才能避免淪為“走過場”的表演,而成為凝聚共識、化解糾紛的實質性平臺?
聽證程序,是行政決策程序正當性的核心要素之一,尤其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眾多群眾切身利益的征收搬遷項目中。《行政許可法》、《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等法律規定了聽證的原則,而在征收領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一條也明確規定,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聽證的核心價值在于“參與”與“交涉”,而不僅僅在于“被告知”。
1、統一聽證程序與差異化訴求的內在張力
理想中的聽證會,應是一個理性對話、利益博弈的場所。但實踐中,統一組織的聽證會面臨吸納差異化訴求的固有難題:
代表性與覆蓋度的矛盾:150戶無法全部參會,需推選代表。如何確保代表能真正反映所有不同類型的訴求(如不同收入水平、不同房屋性質、不同家庭結構)?代表可能被“主流”意見或能言善辯者主導,邊緣化、特殊化的訴求容易被淹沒。
議題設置的局限:聽證會議題往往由組織方預設,聚焦于補償方案的整體框架、標準、原則等宏觀問題。而許多差異化訴求是高度具體和個案化的(如“我家院里的古樹怎么辦”、“我作坊的特殊設備如何評估”),很難在統一議程中得到充分討論。
信息與能力的不對稱:相對于擁有專業知識和信息優勢的政府方,普通居民在聽證中常處于弱勢,難以就復雜的評估方法、法律依據進行有效質辯,其訴求表達可能停留在情感層面,難以轉化為有力的協商論點。
結果的拘束力模糊:聽證意見“僅供參考”,最終決策權仍在行政機關。如果居民感覺意見未被采納,反而可能加劇對程序的不信任和對結果的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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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構建“有效聽證”的關鍵要素與創新實踐
要使聽證會真正成為吸納差異化訴求的有效渠道,必須在程序設計中注入更多精細化和實質性的元素:
聽證前的充分準備與分層溝通:
訴求摸底與分類:在正式聽證前,通過問卷、入戶訪談、社區座談會等形式,系統收集、梳理所有150戶的訴求,并進行科學分類(如分為補償標準類、安置方式類、特殊個案類、生計保障類等)。
推選“分類代表”而非“綜合代表”:根據訴求分類,引導居民推選在不同議題上最有發言權、最具代表性的住戶作為該類議題的聽證代表。例如,可同時有“貨幣補償標準代表”、“產權調換安置代表”、“經營戶代表”、“特殊困難戶代表”等。
信息充分公開與解讀:提前足夠時間將完整的補償方案草案、評估原則、政策依據等材料送達每一位被征收人,并組織政策解讀會,確保居民在知情基礎上提出意見。
聽證會過程的精細化設計:
設置分議題專場:不局限于一次大會,可針對不同類別的核心爭議問題(如評估方法、安置房源、停產停業損失計算等),分別召開小型的、專題性的聽證會,讓相關代表深入討論。
引入第三方主持與專業支持:邀請法律、評估、規劃等領域的專家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作為中立的主持人或評議人,協助厘清爭議焦點,引導理性討論,并為居民代表提供必要的專業咨詢。
保障充分的陳述與辯論時間:為每一類訴求的代表設定最低保障發言時間,并允許代表與政府方、評估機構進行多輪問答和辯論,而非單方面的陳述。
聽證后的反饋與個案對接機制:
制作詳實的聽證紀要并公開:紀要應全面、客觀記錄各方意見,特別是不同意見的論點和理由,并向社會公布。
建立“聽證意見采納情況說明”制度:最終方案出臺時,應同步發布一份說明,逐一解釋對聽證會上所提主要意見的采納與否情況及理由。對于未被采納的意見,需給出令人信服的法律或事實依據。
銜接個案協商渠道:明確告知,對于聽證會上無法解決的特殊個案問題,可通過既定的復核、評估鑒定、一對一協商等渠道繼續解決,聽證會意見可作為個案處理的重要參考。
3、對衢州跨鄉鎮搬遷居民的建議
積極參與訴求摸底與代表推選:認真對待前期的意見征集,清晰表達自身訴求;積極參與推選真正能代表自己利益關切、同時具備一定溝通能力的代表。
幫助代表做好準備:居民可以向自己選出的代表提供詳細的個案情況和訴求理由,集體研究政策,為代表提供“彈藥”。
理性參與,聚焦問題:在聽證會上,無論是代表還是列席居民,都應圍繞具體問題(如標準如何計算、依據是什么)進行理性質詢和建議,而非泛泛的情緒宣泄。
善用聽證會后的程序:如果合理訴求在聽證后仍未解決,應果斷利用復核、申請專家鑒定、行政復議等后續法律程序繼續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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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衢州國家公園整治中150戶居民的差異化訴求,如同一幅精細的鑲嵌畫,考驗著公共決策程序能否具備同等的精細度去拼接與容納。一個有效的聽證程序,絕不應是壓制差異、追求表面一致的“熔爐”,而應成為識別差異、整合利益、尋求最優解的“精工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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