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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中,用人單位欠繳社保后勞動者時隔多年能否主張被迫解除?《民法典》規定的一年除斥期間是否適用于勞動爭議?近期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則終審判決,給出了明確答案——勞動法作為特別法,優先于民法典一般規定適用,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行使被迫解除權,不受一年除斥期間限制。
一、案件回溯:五年欠繳社保引發的解除糾紛
張某于2017年5月17日入職某餐飲管理公司,從事后廚切配工作。入職初期,雙方簽訂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公司未為張某繳納社會保險,部分月份工資發放周期還超過了非全日制用工規定的15日。2022年5月17日,雙方改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月薪4200元,公司自此開始為張某繳納社保。
2024年7月,因公司項目投標失敗,張某所在門店被撤銷。同年8月6日,公司向張某發送返崗通知,要求其到新地點報到,否則按曠工處理。張某未服從調崗安排,于8月12日向公司郵寄《被迫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以公司未足額繳納2017年至2022年社保、拒不提供勞動條件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
公司次日收到通知書后,反而以張某曠工為由發出《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雙方協商無果訴至法院,公司核心抗辯理由是:張某明知社保欠繳情形卻遲至2024年主張,已超過《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規定的一年解除權行使期限,權利應當消滅。
二、核心爭議:三大焦點直擊法律適用難題
案件審理過程中,三個核心爭議點成為裁判關鍵,也正是這些問題困擾著不少職場人:
焦點一:勞動法與民法典的適用優先級
這是本案終審的核心邏輯。公司主張適用《民法典》一年除斥期間,而法院最終采納了“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根據《立法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二審法院明確,《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作為調整勞動關系的特別法,與《民法典》(一般法)發生沖突時,應優先適用勞動法律法規。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行使的被迫解除權,不受《民法典》一般規定的除斥期間約束,這一認定從法律適用層面為勞動者維權掃清了障礙。
焦點二:補繳社保能否消滅前期違法事實
公司認為2022年5月起已正常繳納社保,前期欠繳的違法事實已消滅。但法院指出,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屬于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因后續補繳而回溯性消滅前期違法事實。
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第十九條精神,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的行為,即便后續糾正,勞動者仍可據此主張被迫解除并要求經濟補償,除非用人單位已全額補繳且補足相關待遇。本案中公司僅補繳了2022年5月后的社保,前期欠繳問題未解決,違法事實持續存在。
焦點三:非全日制合同能否直接認定用工性質
一審法院審理時發現,雙方2022年前雖簽非全日制合同,但實際履行情況不符。若按非全日制用工認定,張某的工資標準與后續全日制用工一致均為4200元,違背日常生活經驗和用工邏輯。最終法院結合工資發放周期、工作時長等實際履行情況,認定2017年5月至2024年7月期間雙方存在全日制勞動關系,為社保欠繳的違法認定奠定了基礎。
三、判決結果:兩級法院均支持勞動者訴求
一審法院判決: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公司支付張某經濟補償31500元,并出具離職證明;公司后續發出的解除通知書不發生法律效力。
公司不服上訴后,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判決強調,即便勞動者的解除權屬于形成權,勞動法律法規未對其行使期限作出限制性規定,不能直接適用《民法典》的一般條款,公司關于除斥期間已屆滿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四、不同觀點
關于此案,網友有不同看法:
支持派網友表示:“判決公平合理!社保是法定強制義務,用人單位違法就該承擔責任,不能用時效漏洞逃避義務。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勞動者往往處于弱勢,不敢及時維權,這一判決體現了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還有江蘇網友分享本地裁判經驗:“我們這里只要社保未補繳,主張被迫離職一般都會支持,不受時限限制。”
質疑派網友則提出不同看法:“判決說理不夠充分,既然說勞動法有特別規定,卻沒明確具體條款,難免讓人疑惑。”廣東網友還提到地域差異:“廣東判例更看重‘被迫’的即時性,久遠欠繳后又正常參保的,很難認定為被迫離職。”
還有網友關注細節爭議:“勞動者先拒不到崗,后才提出被迫解除,會不會是事后找補理由?真實離職原因到底是什么,這才是關鍵吧?”也有網友擔憂:“若不加限制,十年前的社保欠繳也能作為解約理由,會不會引發濫用權利的問題?”
五、注意司法實踐的地區差異!
結合本案及相關法律規定,給職場人提三點提示:一是社保欠繳不因后續補繳而消滅違法性,只要未徹底糾正,勞動者或許可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或離職后合理期限內主張權利;二是主張被迫解除時,需留存好欠繳社保證明、用人單位拒不提供勞動條件等證據,避免“事后補理由”引發爭議;三是注意地域裁判差異,部分地區對“被迫”的認定更嚴格,建議提前了解當地司法實踐。
案件來源: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鄂01民終14803號民事判決書(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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