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勞動者拒簽空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合法嗎?
「法律解答」
違法,并沒有法律依據,是對法條的錯誤理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這里的勞動者拒絕簽訂,是指用人單位盡到了善意磋商義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提供空白勞動合同,要求勞動者簽署,由于不具備勞動合同的組成要素,不屬于善意履行,故而勞動者可以拒絕。倘若用人單位不解除勞動合同繼續用工超過一個月的,勞動者還可以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基本案情】 陳某于2021年3月入職某廣告公司從事廣告張貼、安裝工作,雙方口頭約定每周上六休一和工資標準等。廣告公司向陳某提供空白勞動合同,陳某拒絕簽訂。2021年12月,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后陳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廣告公司支付2021年4月至11月期間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44842元,仲裁裁決予以支持。 【裁判情況】 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要求與勞動者簽訂未明確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等基本內容的空白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拒絕。雙方因此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廣告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來源:2022年度蘇州市勞動人事爭議裁審銜接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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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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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幫助勞動者追回損失上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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