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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當事人的認知里,打官司往往是“財產糾紛”“合同糾紛”的專利。
但真正走到咨詢室里的人才會發現:最難受、最隱忍、也最容易被忽視的,往往是人格權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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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被長期網暴、造謠,卻不知道該從哪一步維權;
有人肖像被擅自用于商業宣傳,卻被一句“網上到處都是”輕描淡寫;
有人因個人信息泄露,生活被持續騷擾,卻遲遲等不到一個明確的責任主體;
也有人在職場、婚姻、社會關系中,感受到人格被貶損,卻始終拿不準這到底算不算“侵權”。
人格權糾紛的難點,從來不在“有沒有法律”,而在于——
證據怎么固定?責任如何認定?損害如何衡量?以及,案件究竟該走哪一條路,才能真正解決問題,而不是二次傷害當事人。
在武漢從事民商事爭議解決多年,黃釗律師接觸并親自辦理過大量人格權糾紛案件。在長期實務中,他逐漸形成了一種共識:
人格權案件,不能只當成侵權案來辦,而要從“人”的處境出發整體處理。
人格權糾紛,從來不是“單一類型”的問題
在實際辦案中,人格權糾紛往往呈現出高度復合、交叉出現的特點,很少只落在某一個“標準案由”里。
黃釗律師長期處理的人格權糾紛,涵蓋但不限于以下類型,并且在同一案件中往往交織出現:
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
姓名權糾紛
名稱權糾紛
肖像權糾紛
聲音保護糾紛
名譽權糾紛
榮譽權糾紛
隱私權糾紛
個人信息保護糾紛
婚姻自主權糾紛
人身自由權糾紛
一般人格權糾紛
平等就業權糾紛
這些糾紛表面上是“權利名稱不同”,但在實務中,核心問題往往集中在三個層面:
侵權行為是否成立、責任主體是否明確、救濟路徑是否可執行。
這也正是人格權案件與普通民事糾紛最大的不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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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案件,真正考驗的是律師的辦案取向
在處理人格權糾紛時,黃釗律師并不急于起訴,而是習慣先做三件事:
第一,判斷侵權是否具有持續性與擴散性。
人格權侵害一旦進入網絡、平臺或公共傳播領域,損害往往不是一次性的。
第二,區分“情緒宣泄型糾紛”與“法律可裁判糾紛”。
不是所有的委屈都適合直接進法院,但一旦進入程序,就必須做到證據與法律路徑的高度匹配。
第三,提前設計“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損害賠償”的整體方案。
人格權案件,勝訴并不等于問題解決,執行與實際效果同樣重要。
正是在這樣的辦案思路下,黃釗律師經手的人格權糾紛,往往不會停留在簡單的“判決書結果”,而是力求讓當事人真正回到一個相對穩定、可繼續生活和工作的狀態。
在一起名譽權與個人信息交織的糾紛中,他是這樣處理的
在辦理某起人格權糾紛過程中,當事人因商業合作關系破裂,被對方通過網絡平臺持續發布帶有明顯指向性的言論,內容涉及其職業操守、個人信用狀況,并附帶未經允許披露的個人信息。
表面看,這是一起常見的“網絡名譽侵權”;
但在深入梳理后,黃釗律師注意到幾個關鍵細節:
涉案言論并非情緒化吐槽,而是長期、多平臺發布;
內容中不僅涉及評價,還包含可識別的個人信息;
行為已經對當事人的正常經營、社會評價產生現實影響。
基于這些事實,他并未簡單地將案件定性為單一名譽權糾紛,而是從名譽權、隱私權及個人信息保護的復合侵權角度整體構建案件結構。
在證據層面,黃釗律師協助當事人完成了對侵權內容的完整取證與公證固定,明確區分事實陳述、評價性言論與信息披露的不同法律屬性;
在責任認定上,則通過梳理傳播路徑,精準鎖定侵權主體,避免陷入“平臺—個人”責任模糊的爭議中;
在訴訟請求設計上,不僅提出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主張,同時結合侵權持續時間、傳播范圍及實際損害情況,合理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案件推進過程中,法院最終采納了對侵權行為整體評價的思路,對持續性侵權行為作出明確認定,有效制止了侵權擴散,并在判決層面對當事人的人格權益給予了實質性保護。
這類案件的處理結果,也再次印證了一個事實:
人格權糾紛,拼的不是“情緒表達”,而是對事實、證據與法律邊界的精準把控。
為什么人格權糾紛,更需要“專注型”律師
很多當事人在遭遇人格權侵害時,最容易陷入兩個誤區:
一是低估侵權的法律后果,拖延維權時機;
二是高估“隨便找個律師”的效果,結果卻發現案件推進困難、方向反復調整。
人格權糾紛并不適合“模板化處理”。
它既需要對侵權法理的熟悉,也需要對現實傳播環境、證據技術、裁判尺度的長期積累。
正因如此,是否真正長期、系統地辦理過各類人格權糾紛,往往決定了一起案件能否被“正確地處理”。
結語
人格權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每個人在社會中被尊重、被認可、被保護的底線。
當這條底線被突破,法律的介入方式,決定了傷害是否會被放大,還是被止住。
在武漢,如果你正在面臨人格權被侵害的困境,真正重要的,并不是案件聽起來“像不像官司”,而是——
是否有人愿意從你的處境出發,穩妥、克制而專業地把這件事辦到底。
這,正是人格權糾紛中,最難、也最關鍵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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