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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東證監局對利得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得資本”)及其實際控制人李興春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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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證監局指出,利得資本存在以下違法事實:挪用私募基金財產;開展資金池業務;向投資者承諾收益;未按規定和合同約定向投資者提供信息。李興春作為利得資本實際控制人、時任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決策組織或放任利得資本上述違規行為,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山東證監局對利得資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10萬元罰款;對李興春給予警告,并處以93萬元罰款。
山東證監局表示,利得資本相關違規行為涉及金額巨大,持續時間較長,性質惡劣,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李興春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違法行為情節較為嚴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山東證監局決定對李興春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罰單”顯示,利得資本、上海上行、上海仕芥、上海冶萱均為李興春實際控制的公司。2024年8月9日至2025年3月27日,利得資本將旗下基金利得盈1號所募資金轉賬至上海上行銀行賬戶,最終用于兌付上海仕芥、上海冶萱發行的非標準化債務融資產品。
資金池業務方面,2024年7月至2025年1月,利得資本以利得盈1號所募資金向利得盈1號投資者支付本金及投資收益;利得盈1號投資者所獲投資收益與利得盈1號份額凈值或名義投資標的實際收益情況無關;利得盈1號可贖回期限與名義投資標的投資期限不匹配。利得資本開展具有滾動發行、分離定價、期限錯配等特征的資金池業務。
此外,利得資本存在向投資者承諾收益行為。2024年7月至2025年1月,利得資本根據贖回期限、客戶類型等為利得盈1號制定了年化3.9%-5.9%不等的“業績比較基準”;利得盈1號銷售人員在宣傳推介過程中向投資者提供印有“業績比較基準”的宣傳材料,并存在向投資者承諾贖回時按照“業績比較基準”支付投資收益行為;利得盈1號投資者申購時簽署的《利得資本-利得盈1號申購贖回申請表》載明了“業績比較基準”;利得資本在利得盈1號投資者贖回時按照“業績比較基準”支付投資收益。
公開資料顯示,利得資本由利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得集團”)全資控股,后者旗下擁有公募基金、公募基金子公司、公募基金銷售、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金融牌照和業務資質。從私募業務布局來看,利得集團就控制了四家管理人。
據中基協披露,利得集團實控的私募管理人有三家均無登記在冊的合規風控負責人、信息填報負責人。與此同時,有媒體報道稱,2025年利得資本-利得盈1號資產管理計劃出現了延期兌付問題,中基協特別提示該產品為未托管私募證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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