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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達州市生態環境局公布2起大氣污染防治典型案例,詳情如下:
案例一
達州市大竹縣某磚廠拒不執行重污染
應急響應措施
2026年1月8日零時,達州市啟動重污染天氣黃色預警。達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通過自動監控平臺數據發現,大竹縣某磚廠在預警期間仍有廢氣排放,未響應重污染天氣黃色預警。達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隨即趕赴現場核查,確認該磚廠隧道旋轉窯內正在進行磚坯燒制作業。根據該磚廠“一廠一策”管控要求,按照黃色預警重污染天氣期間該廠應當停產。
該磚廠上述行為涉嫌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規定。目前,達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已將該問題線索移交大竹生態環境局進一步調查處理。
案例二
開江縣某磚廠逃避監管排放大氣污染物
2026年1月8日零時,達州市啟動重污染天氣黃色預警。達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通過自動監控平臺數據發現,開江縣某磚廠數據缺失,達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立即對該廠開展現場核查。現場核查時,該廠1條焙燒窯正在進行磚坯燒制作業,在線監測數據缺失4個小時。據調查:該廠負責人向某某于1月7日20時52分將在線監測設施分析儀全部斷電,1月8日0時19分將數采儀斷電,導致在線監測系統停止運行。直至執法人員1月8日凌晨1時達現場檢查時,向某某才恢復在線監測系統的供電。向某某關閉在線監測設備期間,導致該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監測數據缺失4小時。
該廠擅自關閉自動監測設備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目前,達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已將問題線索移交開江生態環境局進一步調查處理。
來源:達州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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