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稅法王如僧律師
交流(13922380448)
有學者提出:應以稅款沒有損失為由,排除虛開發票罪的適用。對于這個觀點,我覺得未必正確。
第一種情形,虛開發票用于逃稅。
虛開發票用于逃稅的話,虛開是手段,逃稅是目的,存在牽連關系。
一旦逃避繳納的稅款數額達到逃稅罪的立案標準以及比例,就定逃稅罪了。沒有達到逃稅罪的立案標準或者比例的,才定虛開發票罪。理由如下:
1.虛開發票罪是二年以上七年以下,逃稅罪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逃稅罪的量刑更重。
2.現在虛抵進項稅額都是定逃稅罪了,舉重以明輕,虛開普票定逃稅罪,更加沒問題。
因此,以稅款沒有損失,作為虛開發票罪的出罪口,意義不大。因為通過虛開發票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比例達標的話,往往是定逃稅罪了,而不是定虛開發票罪。
有的人可能會提出,就算數額達標了,比例也達標了,如果適用行政處罰前置條款,還是定不了逃稅,而是定虛開發票罪,這個觀點并不成立。
補繳稅款、繳納滯納金、接受行政處罰的,不是不構成逃稅罪,而是依然構成逃稅罪,只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這不是罪名阻卻條款,而是責任阻卻條款。
第二種情形,虛開發票用于逃稅之外的情形。
假設虛開發票用于侵占、貪污等犯罪行為的,就看目的行為涉嫌的罪名是比虛開發票罪重,還是比虛開發票罪輕。如果更重,就定目的罪名;如果更輕,就定虛開發票罪。個人覺得這么處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第三,結論
個人覺得虛開發票罪的出罪口應該是如下情形:
1.如實代開普通發票,即企業存在相應的支出,但沒有辦法獲取發票,迫不得已找第三人代開普票。
2.虛開普通發票后,沒有使用普通發票實施違法行為。這種情況下,也可以考慮出罪。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