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如何正確表述引用的法條?
答:實踐中,我們發現有的在引用法律條文時分不清款與項,將本應表述為項的錯誤表述了款;有的在引用法條時僅寫第幾條,未明確是該條的哪一款、哪一項規定;有的對包含多項列舉的法條,未具體指出引用的是哪一項或哪幾項內容;有的直接忽略“款”的存在,直接從“條”跳到“項”;還有的該條只有一款,有多項,卻在引用該條時表述為第幾條第一款第幾項 …… 以上僅略舉一二,難以逐一列舉。作為法律人,正確引用法條是法律文書寫作、法律實務中的核心技能,它不僅體現專業性,也關系到法律適用的準確性。下面筆者就如何正確表述引用的法條作一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2023 年修正)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法律根據內容需要,可以分編、章、節、條、款、項、目。”該條第二款規定:“編、章、節、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由上可見,法律一般由編、章、節、條、款、項、目組成。編、章、節是對法條的歸類,在適用法律時只需引用到條、款、項、目即可,無需指出該條所在的編、章、節。
二 下面具體講講條款項目的含義。
1. 條:是組成法律法規的基本單位。
2. 款:“款”是“條”的組成部分。“款”的表現形式為“條”中的自然段。每個自然段為一款。款前均無數字。
3. 項:“項”是以列舉的形式對前段文字的說明。“項”前冠以數字以對列舉的內容進行排列,這些數字只能以中文數字加括號的形式出現。
4. 目:“目”隸屬于項,是法律規范中最小的單位。“目”是對“項”的列舉式說明,“目”的前面冠以阿拉伯數字,并在阿拉伯數字后加點。
一個完整的法條引用通常包含以下要素:法律名稱 + 條文序號 + 具體內容(可選)。
1. 法律名稱:使用全稱,并加書名號。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后續重復引用時,可使用規范的簡稱,但首次出現時應注明,例如:“(以下簡稱《民法典》)”。
2. 條文序號:使用中文數字“第×條”。引用具體款時,表述為“第×條第×款”,例如:《民法典》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引用具體項時,提請注意的是雖然法條中在各項前都冠以 ( 一 ) 、 ( 二 ) 、 ( 三 ) 、 ( 四 ) 等數字,但是在引用某項時,該項的序號不加括號,表述為:“第×項”,不表述為:“第(×)項”,例如,《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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