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代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辯護的生涯里,有一個場景反復上演:公訴人莊嚴地出示一份蓋著紅章、數據翔實的《檢驗報告》,法庭氣氛隨之凝重。那份報告,常被視作“科學”對“事實”的終審判詞。然而,我和我的團隊一次次從這樣的“鐵證”面前,為當事人贏得了空間。我漸漸明白,我們對抗的并非科學本身,而是科學證據被生成、解讀和運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謬誤與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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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指南,便是我將數百次庭審交鋒凝練成的“破甲術”,專門針對《檢驗報告》最致命的三大命門——抽樣、標準與結論。它不僅是一套方法,更是一種辯護哲學的體現:在精密的技術迷宮中,法律人的理性與勇氣,是照亮公正的唯一燈塔。
第一戰場:溯源之辯——瓦解抽樣程序的根基?
任何宏偉的結論都始于一個微小的樣本。如果這個樣本的來歷不清、代表不彰,那么建立在它之上的所有科學分析,無異于沙上筑塔。對抽樣程序的質證,是辯護的第一道,也是可能最具顛覆性的防線。
你要像偵探一樣審查“證據的誕生記”。首先,審視執法者本身:抽樣人員是否具備法定資質?是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共同進行,還是由不具備執法權的技術機構人員越俎代庖?程序是否合規?有沒有現場筆錄、錄像、當事人或見證人簽字?我曾辦理過一個化妝品案件,偵查機關提供的抽樣筆錄上只有一名執法人員簽名,且無生產方任何人員在場。我們當庭指出,這違反了《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的基本程序規定,樣品來源的合法性存疑。最終,法庭認定該取證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相關檢驗報告不予采信。記住,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基石,在抽樣環節的任何偷工減料,都是我們可以發起致命一擊的缺口。
其次,也是更具技術性的挑戰,是質疑抽樣方案的科學性與代表性。面對成百上千噸的貨物,憑什么這幾袋、這幾箱就能代表全部?這里需要引入國家抽樣標準(如GB/T 2828)作為標尺。在一起涉及知名品牌建材的偽劣案中,控方從一整批貨物中隨機抽取了三個托盤進行檢驗。我們聘請的質量工程師出庭作證,指出該批貨物由不同班次、不同原料批次生產,簡單隨機抽樣并未進行“分層”,未能覆蓋可能存在的批次間差異,因此樣品對總體缺乏代表性。我們并非否定檢驗數據,而是質疑其數據所能推導的結論范圍。法庭采納了我們的專家意見,認為該報告不足以證明整批產品均屬偽劣。因此,辯護人必須敢于將辯論引入統計學和專業規范的領域,用更專業的“科學”去解構那份看似權威的“科學報告”。
第二戰場:規則之弈——破解檢驗標準的適用迷宮?
如果說抽樣是“取材”,那么標準就是“量具”。用錯了量具,測量結果便毫無意義。檢驗標準適用錯誤,是偽劣產品案件中最常見、最復雜,也最富辯護縱深的地帶。它遠不止是標準號寫錯那么簡單,而是一場關于規則解釋權與適用邊界的深刻博弈。
我將實踐中千奇百怪的錯誤,歸納為四種必須警惕的“陷阱”:
一是?“張冠李戴”陷阱?。即所用標準與產品風馬牛不相及。比如用飲料標準去檢驗保健食品,用工業品標準衡量農產品。破解之道在于精準定義產品屬性,緊扣產品標簽、生產許可證、行業分類目錄和企業備案標準,向法庭清晰揭示這份報告在起點上就選錯了“比賽規則”。
二是?“移花接木”陷阱?。混淆強制性標準與推薦性標準。涉案產品明明符合其明示執行的推薦性標準,控方卻用一個更嚴苛但非強制性的標準來判定其“不合格”。在一起電器產品案中,我們成功論證,公訴方引用的高標準僅為企業自愿采用的行業指引,而非國家強制安全底線。刑事打擊不應淪為質量升級的強制工具,更不能以刑法手段干預民事合同中的質量等級選擇。這關乎刑法的謙抑性原則。
三是?“斷章取義”陷阱?。這是最考驗律師細心的環節。標準是一個系統,包含適用范圍、測試條件、方法、判定規則等。常見錯誤包括:忽略特定的測試環境(如溫度、濕度)要求;片面摘取某項指標否定整體,而標準明確要求綜合判定;混淆“型式檢驗”與“出廠檢驗”項目。我習慣于在庭前將標準全文與檢驗報告逐字比對。在一次農藥成分檢測的質證中,我發現報告引用的標準要求樣品前處理需用特定有機溶劑振蕩提取30分鐘,但鑒定人當庭承認實驗室記錄顯示只振蕩了15分鐘。就是這個細節,讓報告的嚴謹性大打折扣。
四是?“時空錯位”陷阱?。用新標準去審判舊產品。法律不溯及既往是基本原則。在一起食品添加劑案件中,涉案產品生產時舊標準允許的用量,在案發時已被新標準限制。控方依據新標準出具了不合格報告。我們通過調取明確的生產日期記錄和新舊標準實施公告,有力駁斥了這種“事后法”追溯,捍衛了當事人基于行為時法律所產生的合理預期。
我的實戰操作清單始終固定:?鎖定(報告信息)、溯源(找全文標準)、比對(逐字核對)、求證(專家輔助)、定性(上升為法律意見)?。這個過程,是將技術性分歧轉化為法律語言的藝術,最終向法庭陳詞的核心永遠是:“審判長,由于該《檢驗報告》在標準適用上存在根本性錯誤,其結論與本案待證事實缺乏關聯性,依法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第三戰場:邊界之戰——阻擊結論的無限外溢?
一份合格的檢驗報告,結論應當像手術刀一樣精確:僅針對“所檢樣品”的“所檢項目”。然而,實踐中它常常被膨脹為一枚覆蓋全場的炸彈。阻擊這種結論外溢,是為當事人劃定刑事責任邊界的最后一道,也是至關重要的一道防線。
第一種外溢,是?“從樣品到全體”的跳躍
這是最直接的擴大化。報告只檢了五箱貨,起訴書卻指控五百噸。我們必須反復向法庭強調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要證明全部產品偽劣,需要構建完整的證據鏈,包括供述、賬冊、物流記錄等,證明其同一性。一份孤立的檢驗報告,無力承擔如此沉重的證明責任。它的效力應被嚴格限定在“這幾份樣品”上。
第二種外溢,更為隱蔽,是?“從指標到整體”的推導
即因一項或幾項次要指標不合格,就全盤否定產品,甚至直接推定行為人“明知”是偽劣。例如,某款服裝的色牢度不達標,但纖維成分、安全性均合格,能否直接認定為“偽劣產品”?這時,辯護必須深入產品標準與合同約定,探究該不合格項是否影響了產品的“基本使用性能”或涉及“安全、健康”底線。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它可能僅構成民事違約或行政違規,而非刑事犯罪。我們要做的,就是清晰地在“質量瑕疵”與“刑事偽劣”之間劃出那條不可逾越的紅線,防止技術的“不合格”被簡單等同于刑法的“偽劣”。
律師結語
法庭上的科學證據攻防,與其說是律師與鑒定人的技術對決,不如說是法律程序對科學程序的一次嚴肅檢視。我們質疑一份《檢驗報告》,并非反對科學,而是擁護一種更高級的科學精神——那種強調可重復、可驗證、程序透明、結論審慎的精神。我們捍衛的,是證據規則,是無罪推定,是防止國家刑罰權因一份有瑕疵的技術報告而被濫用。
這份指南中的每一個策略點,都曾在我經手的案件中反復淬煉。它要求我們辯護人,既要有法律家的雄辯,也要有工程師的縝密,更要有在逆境中為當事人尋找微光的執著。希望這篇文章,不僅能成為同行案頭一份實用的“作戰地圖”,更能傳遞給每一位面對強大指控的當事人及其家屬一份堅定的信念:即使面對看似堅不可摧的“科學鐵證”,法律依然為你準備了充分質疑和辯護的權利與空間。因為,公正的實現,永遠依賴于不盲從的審視與不倦的追問。
關鍵詞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辯護?;偽劣產品?檢驗報告質證;產品?抽樣程序瑕疵
產品?檢驗標準適用錯誤;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科學證據法庭攻防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刑事辯護律;?產品質量鑒定意見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師,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刑事專業委員會專家組成員。作為國內少數專精于產品責任刑事辯護尤其是“科學證據”法庭審查的專家型律師,其執業生涯深耕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案件一線。她尤為擅長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等關鍵證據進行技術性解構與程序性質證,在應對抽樣程序瑕疵、檢驗標準適用錯誤及結論不當外溢等復雜問題上,構建了一套行之有效且被多地司法機關參考的辯護方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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