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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殼集團由房地產行業起家,涵蓋二手房和新房交易、房屋租賃、家裝家居及其他房產交易居住服務。近日,貝殼集團旗下企業天津小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來到無錫知產法庭起訴,而起訴對象正是“同姓不同名”的“貝殼裝飾”。
案例簡介
無錫貝殼裝飾設計有限公司(曾用名)成立于2022年3月,主營業務為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天津小屋法務人員在日常工作中發現,一個名為“貝殼裝飾設計”的抖音賬號在用戶頭像、視頻內容等多處使用“貝殼裝飾”標識,視頻中裝修現場、員工服裝上也多處使用該標識。天津小屋認為,貝殼裝飾將“貝殼”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并在經營活動中宣傳,極易引起消費者混淆或誤認,起訴要求貝殼裝飾停止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相關損失。
原告為房地產行業,被告為裝飾行業,能否予以跨類保護,首先要判定涉案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
法院經審理認為,馳名商標認定需綜合考察相關公眾知曉程度、商標持續使用時間、宣傳范圍與投入、市場聲譽及既往保護記錄等因素。第7859829號“貝殼”商標自2020年以來,第25199365號“貝殼”商標自2018年以來持續使用至今,經天津小屋及其關聯公司的持續使用和宣傳,至2022年被告公司成立時,涉案兩件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貝殼積累了眾多用戶,線上線下共同推動了“貝殼”商標獲得市場知名度和公眾認同。上述事實足以證明涉案兩件“貝殼”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為廣大消費者所熟知,可以在本案中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
確立了是否為馳名商標,法院再去判定被告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商標“貝殼”是常見詞匯,天津小屋在本案中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涉案商標經過其使用和宣傳獲得顯著性,并在房產交易和服務行業以及在線服務上具有較高知名度。貝殼裝飾從事建筑行業,其業務范圍亦包括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與房產行業存在一定關聯。其在經營場所、裝修施工現場、工作人員服裝等經營活動中大量使用“貝殼裝飾”進行商業推廣,“貝殼裝飾”主要識別部分為“貝殼”,與涉案商標呼叫、字形均相同,結合涉案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上述標識的使用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誤認,故被告公司實施的被訴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天津小屋公司提交的證據證明在被告公司使用“貝殼”字號進行注冊登記時,涉案商標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行業中具有一定的影響力,被告公司理應知曉并予以避讓。在此情況下,被告公司將與涉案商標相同的文字注冊為企業字號,顯然是為了攀附涉案商標商譽,其主觀上具有惡意,客觀上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和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訴訟中,貝殼裝飾公司主動進行更名,停止使用“貝殼”作為企業字號,天津小屋公司便不再主張貝殼裝飾公司的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
綜上,無錫知產法庭判決貝殼裝飾公司停止相應的商標侵權行為,并賠償天津小屋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判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
高沃說法
馳名商標的形成,承載著商標權人積年累月的經營付出與心血投入,對企業發展至關重要。此案的專業化審判,既保護了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嚴厲打擊了“搭便車”行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商標是企業的核心無形資產,是區分商品與服務來源的關鍵標識,更是企業商譽與品牌價值的集中載體。此案的判決再次警示,商標保護是企業發展的生命線,唯有嚴守知識產權邊界,才能筑牢品牌發展的根基。
來源 | 無錫知產法院 內容有增減 版權歸原作者
編輯 | 北京高沃知識產權(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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