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近期人社部長發表的署名文章《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在文章當中明確指出,要持續改善民生,穩步提高社會保障水平,其中特別提到了提高養老金待遇水平,這也就意味著很有可能會推動2026年,養老金繼續增長的一個關鍵和積極的信號,當然我們要知道養老金是否增長,必須要等到人社部門下發,具體的調整通知才能夠得知,比如說2025年直到7月10日這一天才得以強化,所以2026年養老金是否會調整,還需要再進一步耐心的等待。
但是如果2026年能夠迎來養老金的調整,有人提出企業單位退休人員,按照3%的比例來進行調整,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則按照2%的比例來進行調整,因為以這樣的調整方式,就能夠縮小企事業單位之間的差距,似乎從表面來看是沒有毛病的,但是這究竟是否能夠行得通呢?我們通過以下這幾個方面來簡單的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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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個方面,與現行養老金的調整機制相違背
目前養老金的調整機制,早已經實現了,企業單位退休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并軌調整,也就是說不管你是從企業單位退休的,還是從機關事業單位退休的,一律都是采用三結合的調整方式來進行,這里面就包括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傾斜調整相結合的原則來實施,所以說名義上來講,調整比例不可能采用這種雙軌制的方式來進行。
而且從2016年起就已經實現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并軌調整,不管從企業退休還是從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很顯然早已經實現并軌,所以說如果盲目的采取雙軌制不同的調整辦法,那么很顯然這就形成了一個問題與現行的制度相違背,所以說也會引發部分退休人員的不滿,實際上是不利于,養老金制度長期穩定的運行,所以是得不償失的,我認為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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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個方面,調整過程中既兼顧公平合理的原則,又完全杜絕一刀切的差異化漲幅
我們如果說按照這種所謂的企業單位漲3%的標準,而機關事業單位只漲2%的標準,那么很顯然,這就是所謂的一刀切,所以說以這樣差異化的方式來調整縮小公平,其實它完全是體現出一種新的不公平的體現,所以以這樣的方式來縮小企事業單位的差距,實際上是完全不可行的,我們要考慮整個制度的長久化運行,其實就要兼顧公平合理的原則。
因為既要考慮低收入群體的切身利益,也要考慮中高收入群體的切身利益如何才能夠做到公平合理,那么是一個難題,所以說要取得這樣的一個平衡點是非常重要的打破現在的,這樣的一個三結合的調整原則和慣例。也是得不償失的,所以難以從根本上解決。企業單位退休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之間的待遇差距,所以這樣的方式很顯然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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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
若2026年能夠繼續迎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并且實現22連漲,我認為這個概率相對來說還是比較大的,但是在具體調整辦法的過程中,我認為調整細則是不會改變的,依然可能會采取三結合的原則,因為這個方式它既兼顧了,公平合理的原則又兼顧了長效的一個調整機制,不論是做為中低收入人群,還是作為高收入群體來講,都能夠做到雨露均沾,所以說所謂的企業單位,按照更高的比例來調整機關事業單位,按照更低的比例來調整,實際上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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